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各機關辦理各類採購案件,應視案件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投標文件所必需之時間「合理」訂定等標期,不得逕以下限期限定之
要旨
重申各機關辦理各類採購案件,應視案件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投標文件所必需之時間「合理」訂定等標期,不得逕以下限期限定之
內容
主旨:重申各機關辦理各類採購案件,應視案件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投標文件所必需之時間「合理」訂定等標期,不得逕以下限期限定之,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據自由時報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所載,世界各國知名建築物之工程比圖時間長達七個月,而本國公共工程之比圖時間大都只有十四天,影響建築品質,使得形塑臺灣淪為口號,爰請各機關重視此項問題。二、依本會訂頒之「各種採購方式等標期下限表」-【註二】所列各種情形之一者(公開於本會網站),應視案件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投標文件所必需之時間酌予延長等標期,例如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公有建築物之「競圖」技術服務,規定廠商提出為該採購案特別繪製或製作之設計圖、模型、檢測文件或樣品者,應依上揭規定「合理」訂定等標期。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秘書處 副本:自由時報臺北總社(請轉交郭隆德建築師)、本會企劃處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