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及第11條之執行釋例
要旨
有關「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及第11條之執行釋例
內容
主旨:有關「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及第11條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7年8月22日府授工採字第09730283500號函。二、來函說明一,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所稱「重大改變」,得比照本會88年8月30日(88)工程企字第8812328號釋例所稱招標文件有重大改變之情形。三、來函說明二,所述截止投標日之前一日因故停止辦公,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5項規定,該日非末日,算一日。惟如機關認有需延長等標期間之需要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本於權責核處。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