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業經本會於98年9月1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383200 號令修正發布
要旨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業經本會於98年9月1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383200 號令修正發布
內容
主旨:「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業經本會於98年9月1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383200 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規定)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旨揭要點原規定機關辦理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鑒於98年8月8日水災災後各機關辦理之緊急採購、依招標期限標準所定特殊情形縮短等標期之採購及重複性採購,如仍需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公開閱覽,恐有礙採購效率,爰修正「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