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29 條(公開發給、發售或郵遞招標文件)
- 1.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及選擇性招標之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應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發給、發售或郵遞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
- 2.選擇性招標之文件應公開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 3.第一項文件內容,應包括投標廠商提交投標書所需之一切必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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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29 條規定招標文件應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且發放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名稱,以切斷圍標聯絡網。
Q · 我去領政府標案文件,承辦要我登記公司名稱,合法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29 條第 1 項後段,機關發給、發售或郵遞招標文件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因此承辦要求你登記公司抬頭、聯絡人,本身就違反本條規定。立法目的是防止圍標集團取得完整競爭者名單後私下協調報價。你可當場婉拒並引用本條,若被強制登記,建議錄音存證後向該機關政風室或上級檢舉。
白話解讀
政府一件採購案花多少錢不重要,重要的是「到底有幾家廠商在真的競爭」。只要有三家廠商私下約好「這次你得標、下次我得標」,政府永遠會多花三成的冤枉錢。這條規定藏著一個反圍標的暗樁:機關發售招標文件時,不准登記領標廠商的名稱。看起來像個小細節?其實這是切斷圍標聯絡網的第一刀。圍標集團最想知道的就是「誰會來搶這個案子」,因為只要拿到完整的競爭者名單,他們就能私下協調誰出高價、誰出低價、誰故意作廢。這條把名單這個資訊堵死在源頭。如果你去領標時承辦要求登記公司抬頭,當場就是違法。選擇性招標還多一層保險:機關如果要限制「只有符合某條件的廠商才能投」,必須公開寫出限制的理由和必要性,防止量身訂做的綁標條款。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29 條為招標文件發放的程序性規範,要求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文件自公告日起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並明文禁止登記領標廠商名稱;選擇性招標另須公開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構成反圍標與反綁標的第一道程序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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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第 29 條是什麼?▾
規範招標文件公開發給發售,並禁止登記領標廠商名稱,是反圍標的程序性規定。
Q2領標時被要求登記公司名稱可以拒絕嗎?▾
可以,登記領標廠商名稱違反本條第 1 項後段,你可當場拒絕並檢舉。
Q3為什麼領標要保密?▾
防止圍標集團拿到完整競爭者名單後私下協調誰高價誰低價誰作廢。
Q4選擇性招標的資格限制可以挑戰嗎?▾
可以,本條第 2 項要求機關公開載明限制理由及必要性,理由空泛可提疑義或異議。
Q5小額標案也適用第 29 條嗎?▾
適用,領標保密是所有政府採購的共通底線,連幾十萬的小案也一樣。
Q6發現機關違反第 29 條怎麼辦?▾
可向機關政風室、上級機關或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檢舉、異議。
Q7第 29 條和第 34 條差在哪?▾
第 34 條是招標文件公告前保密,第 29 條是公告後公開發放但不登記領標者,前後階段互補。
Q8圍標和第 29 條有什麼關係?▾
圍標的第一個技術動作是領標階段點名,本條切斷點名管道,是反圍標的第一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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