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政府採購法 第 29 條(公開發給、發售或郵遞招標文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及選擇性招標之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應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發給、發售或郵遞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
  2. 選擇性招標之文件應公開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3. 第一項文件內容,應包括投標廠商提交投標書所需之一切必要資料。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政府採購法 第2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