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29 條(公開發給、發售或郵遞招標文件)
- 1.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及選擇性招標之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應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發給、發售或郵遞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
- 2.選擇性招標之文件應公開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 3.第一項文件內容,應包括投標廠商提交投標書所需之一切必要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29 條規定招標文件應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且發放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名稱,以切斷圍標聯絡網。
Q · 我去領政府標案文件,承辦要我登記公司名稱,合法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29 條第 1 項後段,機關發給、發售或郵遞招標文件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因此承辦要求你登記公司抬頭、聯絡人,本身就違反本條規定。立法目的是防止圍標集團取得完整競爭者名單後私下協調報價。你可當場婉拒並引用本條,若被強制登記,建議錄音存證後向該機關政風室或上級檢舉。
白話解讀
政府一件採購案花多少錢不重要,重要的是「到底有幾家廠商在真的競爭」。只要有三家廠商私下約好「這次你得標、下次我得標」,政府永遠會多花三成的冤枉錢。這條規定藏著一個反圍標的暗樁:機關發售招標文件時,不准登記領標廠商的名稱。看起來像個小細節?其實這是切斷圍標聯絡網的第一刀。圍標集團最想知道的就是「誰會來搶這個案子」,因為只要拿到完整的競爭者名單,他們就能私下協調誰出高價、誰出低價、誰故意作廢。這條把名單這個資訊堵死在源頭。如果你去領標時承辦要求登記公司抬頭,當場就是違法。選擇性招標還多一層保險:機關如果要限制「只有符合某條件的廠商才能投」,必須公開寫出限制的理由和必要性,防止量身訂做的綁標條款。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29 條為招標文件發放的程序性規範,要求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文件自公告日起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並明文禁止登記領標廠商名稱;選擇性招標另須公開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構成反圍標與反綁標的第一道程序防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去領標被要求登記公司名稱,可以拒絕嗎?▾
可以,而且機關要求登記本身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9條第1項後段的「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你可以禮貌說明並拒絕提供。如果承辦堅持,建議錄音存證後檢舉。內行人提示:這種情況常發生在資淺承辦身上,他們以為是行政管理需要,其實是機關最容易出紕漏的合規漏洞。
Q2選擇性招標限制「必須有類似案例」的條件,可以挑戰嗎?▾
可以。政府採購法第29條第2項明文要求機關必須公開載明限制的理由及其必要性。如果招標文件沒寫理由、或理由空泛,你可依第41條提出疑義,或第75條提出異議。內行人提示:異議要在投標截止日前提,太晚就算理由充分也會被程序駁回。
Q3小額標案也適用領標保密規定嗎?▾
適用。領標保密是所有政府採購的共通底線,連國中小營養午餐、市立圖書館書籍採購等小額標案都一體適用,不因金額小而豁免。內行人提示:金額越小的案子承辦越容易便宜行事登記廠商,反而是檢舉成功率高的灰色地帶。
Q4政府採購法第 29 條是什麼?▾
規範招標文件公開發給發售,並禁止登記領標廠商名稱,是反圍標的程序性規定,連小額標案都適用。
Q5什麼叫「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
機關發放招標文件時不能記錄誰來領標,避免競爭者名單外流形成圍標聯絡網。
Q6選擇性招標是什麼?▾
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只有通過審查的廠商才能投標的招標方式,資格限制須載明理由。
Q7什麼是綁標?▾
以量身訂做的資格或規格條款排除其他廠商,使特定廠商得標,第29條第2項要求載明限制理由來防堵。
Q8領標被要求登記公司名稱怎麼辦?▾
當場引用第29條第1項後段拒絕,被強制登記則錄音存證,事後向政風室或上級機關檢舉。
Q9發現機關違反第29條怎麼檢舉?▾
向該機關政風室、上級機關或公共工程委員會具名檢舉,影響採購結果者可提異議、申訴。
Q10選擇性招標資格限制怎麼挑戰?▾
依第41條提疑義或第75條提異議,要求機關書面說明限制理由及必要性,須在投標截止前提出。
Q11異議和申訴的時限怎麼算?▾
得知違規時起30日內提異議,不服處理結果再於20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申訴。
Q12第29條 vs 第34條差在哪?▾
第34條是招標文件公告前保密,第29條是公告後公開發放但不登記領標者,前後兩階段互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