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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部隊對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執行疑義

會議日期 89 年 05 月 31 日

要旨

貴部隊對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部隊對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隊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八九)崇生字第04684號函。二、有關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已有定義,本會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O八O六六號函及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二九二號函亦有相關釋例(如附件一)。依來函說明二所述及第一次開標紀錄所示,該次開標之合格投標廠商已達三家以上,故除有上開條項各款情形之一外, 貴部隊應予續辦開標、決標。三、至於第二次開標之投標廠商家數,是否受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得由機關依採購案件特性自行決定。四、另查來函所附投標須知,其與本法規定不符情形如下,併請檢討改正:(一)投標須知第九點似不適用,否則應載明洽辦機關。(二)投標須知第十一點所填者並非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三)投標須知第十二點,本案標的似非統包性質者。(四)投標須知第十四點對於廠商提出疑義之方式「書面或電話」,與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不符。(五)投標須知第十八點空白,則第十七點規定無意義。(六)投標須知第二十八點對於押標金繳納之規定,排除現金方式繳納,除與本須知第三十六點規定不一致外,亦與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不符。(七)投標須知第二十九點對於標價偏低,即應繳納差額保證金及以差額保證金取代履約保證金之處置,與本法第五十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規定不符,本會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五七一號函已有釋例(如附件二)。(八)投標須知第四十三點第一款對於不良廠商拒絕往來之處置,應以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為限,不得另定其他僅適用機關之拒絕往來規定。原於本法施行前被機關施予拒絕往來處置之廠商,亦不再適用原拒絕往來之處置。(九)投標須知第四十三點第三款所稱「聯合承攬」及「聯合承攬協議書」,非本法之用詞,請修改為「共同投標」及「共同投標協議書」,並依本法第二十五條及共同投標辦法檢討相關規定。(十)投標須知第四十三點第四款及第五款對於「始得參加投標」及「禁止參與投標」之資格限制,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另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應以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為限,本須知第四十三點第五款所定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逾越上開規定。(十一)投標須知第四十七點擅改本會投標須知範本文字,致全文語意不明。(十二)投標須知第五十九點第一項所定領標期限與本須知第十三點所定投標期限不一致,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十三)投標須知第五十九點第四項所定納稅證明文件,如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不以最近一期者為限。五、副本致國防部採購局:檢附來函影本乙份,請檢討前揭違反法規之行為見復。其他軍事機關如有類似情形,請一併檢討改正。正本:空軍七六一○部隊副本:國防部採購局、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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