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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購電動堆高機,其作業有諸多違失之處。

會議日期 89 年 03 月 27 日

要旨

採購電動堆高機,其作業有諸多違失之處。

內容

主旨:貴局台北酒廠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電動堆高機二部,其作業有諸多違失之處,請即予檢討糾正,並全面檢討 貴局所屬各單位採購作業之適法性。請 查照辦理見復。說明:旨揭採購案:(一)預算為一百二十六萬元,惟招標公告載明非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顯有錯誤;(二)限定美、日、英、法、德五國產品,排除我國廠商之產品參與競標,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三)二月十四日公告,限定廠商自二月二十一日起方得索標,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四)廠商納稅之證明限定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正本: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副本:財政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附註】「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業於九十年八月八日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00二九七六0號令修正。原第三條第三項已修正移列第三條第四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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