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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關辦理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請於公告當日將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各乙份函送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打擊黑金執行小組列管監控

會議日期 89 年 02 月 17 日

要旨

各機關辦理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請於公告當日將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各乙份函送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打擊黑金執行小組列管監控

內容

主旨:各機關辦理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請於公告當日將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各乙份函送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打擊黑金執行小組列管監控,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最高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八九台文字第1502號函送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打擊黑金專案小組會議」結論辦理。二、另請加強以下防制黑金之作為:(一)招標機關應確實把握工程之資訊公開化與透明化,使符合承作條件之廠商,均能有機會參與競爭,以減少黑道之介入。(二)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供招標文件或辦理資格審查文件予廠商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確實執行保密規定。(四)遇有犯本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之嫌者,應即通知並配合警察及調查機關實施蒐證,俾作為廢標或移送法辦之依據。(五)嚴密保護承辦採購業務人員之人身安全,如有受到強制脅迫等不法侵害時,應即依本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規定函請相關司法警察機關嚴予偵辦。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法務部、最高法院檢察署、本會法規會、申訴會、技術處、工管處、秘書處、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備註:本函主旨內容,於本會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一○○五六號函另有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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