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部執行政府採購法疑義,彙整答復如附件。
要旨
貴部執行政府採購法疑義,彙整答復如附件。
內容
主旨:有關 貴部執行政府採購法疑義,彙整答復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部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交政八十九字第○○○一五八號函。正本:交通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本函附件公路局第一區工程處提問之答復,修正為郵政匯票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2.本函附件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台提問之答復,已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3.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刪除第59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另第22條第1項第9款修正為:「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社會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