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之招標文件及電子化資料,其收費業經財政部同意毋需適用「規費法」相關規定。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之招標文件及電子化資料,其收費業經財政部同意毋需適用「規費法」相關規定。
內容
主旨:關於機關辦理採購之招標文件及電子化資料,其收費業經財政部94年12月21日台財庫字第09403526040號函(如附件)同意毋需適用「規費法」相關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會96年6月29日僑四購字第09630219251號函。正本:僑務委員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