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招標期限標準」修正發布
要旨
「招標期限標準」修正發布
內容
主旨:「招標期限標準」,業經本會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六九四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