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南縣後壁鄉農會接受 貴會補助,辦理「九十一年度新設稻穀低溫暫存筒及週邊設備工程」採購,其適法性疑義及決標是否有效之問題
要旨
台南縣後壁鄉農會接受 貴會補助,辦理「九十一年度新設稻穀低溫暫存筒及週邊設備工程」採購,其適法性疑義及決標是否有效之問題
內容
主旨:關於函詢台南縣後壁鄉農會接受 貴會補助,辦理「九十一年度新設稻穀低溫暫存筒及週邊設備工程」採購,其適法性疑義及決標是否有效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農授中字第○九一一○一九八一九號函。二、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規定,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另依農會法第四十九條之一及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開招標應比照政府機關規定辦理」,無補助金額多寡之限制。三、關於招標程序之適法性,旨揭採購招標公告既已刊登更正公告,而其更正部分實質上已有放寬投標資格之效果,屬重大改變。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規定,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故其違反者為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規定,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係屬廠商得提出異議之範圍,而非決標無效之問題(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台上字第二○五五號判例參照)。如該農會自行發現違反本法規定,其後續處理,本會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四七四五號函已有釋例。另如得標廠商無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並無同條第二項撤銷決標之適用。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本:立法院李委員全教國會辦公室、本會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4條已有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