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設民營身心障礙日間托育中心委託民間團體經營管理勞務採購之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認定疑義
要旨
公設民營身心障礙日間托育中心委託民間團體經營管理勞務採購之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認定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貴市公設民營身心障礙日間托育中心委託民間團體經營管理勞務採購之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認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4年2月6日府授社障字第1040032000號函。(本會同年月12日收文)二、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下稱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至於採購金額之認定,施行細則第6條已有規定。三、來函所附「臺中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補助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要點」第2點明定補助對象為符合條件之身心障礙者;第6點第2項載明:「前項補助方式,由與本府簽約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機構造冊並開立明細表、收據等相關資料函請本府核發。」四、按貴府來函說明二所述二案係屬貴府委託民間團體經營管理身心障礙者托育中心(公設民營)採購案,均將「托育補助」金額及「業務輔導費」合併計算採購金額,惟預算金額之計算方式,101年案件僅列業務輔導費,102年案件則同採購金額。如廠商本可向收托身心障礙者收取「托育補助」金額,惟該金額由貴府依上開作業要點及契約約定逕付予得標廠商之情形,其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之計算,依施行細則第6條及第26條認定,將上開補助金額及業務輔導費合併計算者,尚無不可。本會88年10月1日(88)工程企字第8814463號函對於社會福利服務補助案件之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正本:臺中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