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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2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以促進自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為目的,依前條規定擬定技術規格,及節省能源、節約資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相關措施。
  2. 前項增加計畫經費或技術服務費用者,於擬定規格或措施時應併入計畫報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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