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26-1 條
- 1.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以促進自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為目的,依前條規定擬定技術規格,及節省能源、節約資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相關措施。
- 2.前項增加計畫經費或技術服務費用者,於擬定規格或措施時應併入計畫報核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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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26條之1於民國108年增訂,授權機關得為環境保護、節能減碳訂定技術規格,並要求增加之費用須事先併入計畫報核編列預算。
Q · 機關想在招標規格寫環保要求,會不會違反限制競爭?
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之1第1項,機關得視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以環境保護、節能、減碳為目的訂定技術規格,這是正面授權,不會被第26條的不得限制競爭規定反咬。但第2項設了財政護欄:若環保規格增加經費或技術服務費用,必須在擬定規格時就併入計畫報核編列預算,不能事後以環保為由超支。
白話解讀
民國 108 年修法時,政府採購法多了一條全新的條文。在這之前,機關想在規格裡加入「節能」「減碳」「循環材料」這類環保要求,心裡都會怕:這會不會被認定為限制競爭?會不會違反第 26 條?承辦人員常常因為怕被監察,寧可不寫。第 26 條之 1 就是來解這個鎖的:它正面承認機關可以為了自然資源保育、環境保護、節能、節約資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而在技術規格裡加入相應措施。這一條同時設了護欄:第 2 項要求,如果環保規格增加了計畫經費或技術服務費用,必須在擬定規格時就編入預算報核。翻譯成實務語言,你不能事後再說「因為要環保所以超支」,必須在採購計畫階段就算進去、送審進去。這條條文對一般民眾看起來很遙遠,但它是整個政府 2050 淨零碳排政策在採購端的法源。從再生紙、綠電、低碳水泥、電動公務車,每一個綠色採購決策背後都站著這條。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26條之1為綠色採購之授權與財政紀律規範:第1項授權機關得為自然資源保育、環境保護、節能、節約資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目的,依第26條訂定技術規格;第2項要求所增加之計畫經費或技術服務費用,須於擬定規格時併入計畫報核編列預算,是政府2050淨零政策在採購端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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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第26條之1是什麼?▾
108年增訂的綠色採購法源,授權機關得為環保、節能減碳訂技術規格。
Q2綠色採購會不會違反限制競爭?▾
不會,本條正面授權,環保規格不被視為第26條的綁標。
Q3環保規格比較貴,預算怎麼處理?▾
第2項要求增加費用須在擬定規格時併入計畫報核編列預算。
Q4機關一定要做綠色採購嗎?▾
法律用「得」字屬裁量,但淨零政策已把綠色採購列入機關績效考核。
Q5第26條之1和第96條差在哪?▾
本條授權訂環保技術規格,第96條處理環保產品優先採購與價差容許。
Q6廠商有環保標章對投標有幫助嗎?▾
可主動於投標文件強調,作為符合本條環保規格的依據。
Q7環保規格造成超支會被審計嗎?▾
若未依第2項事先編列預算而事後加碼,財政紀律上有風險。
Q8哪些採購最常用到第26條之1?▾
再生紙、綠電、低碳建材、電動公務車等綠色採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art_96 | general_procurement |
|---|---|---|---|
| 法律功能 | 授權訂環保技術規格 | 環保產品優先採購與價差容許 | 以最有利標/最低標為原則 |
| 是否強制 | 得(裁量) | 符合條件者優先 | 依各條規定 |
| 成本機制 | 增加費用須事先編入預算 | 容許一定價差優先決標 | 價格競爭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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