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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政府採購法 第 26-1 條

  1. 1.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以促進自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為目的,依前條規定擬定技術規格,及節省能源、節約資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相關措施。
  2. 2.前項增加計畫經費或技術服務費用者,於擬定規格或措施時應併入計畫報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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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26條之1於民國108年增訂,授權機關得為環境保護、節能減碳訂定技術規格,並要求增加之費用須事先併入計畫報核編列預算。

Q · 機關想在招標規格寫環保要求,會不會違反限制競爭?

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之1第1項,機關得視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以環境保護、節能、減碳為目的訂定技術規格,這是正面授權,不會被第26條的不得限制競爭規定反咬。但第2項設了財政護欄:若環保規格增加經費或技術服務費用,必須在擬定規格時就併入計畫報核編列預算,不能事後以環保為由超支。

白話解讀

民國 108 年修法時,政府採購法多了一條全新的條文。在這之前,機關想在規格裡加入「節能」「減碳」「循環材料」這類環保要求,心裡都會怕:這會不會被認定為限制競爭?會不會違反第 26 條?承辦人員常常因為怕被監察,寧可不寫。第 26 條之 1 就是來解這個鎖的:它正面承認機關可以為了自然資源保育、環境保護、節能、節約資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而在技術規格裡加入相應措施。這一條同時設了護欄:第 2 項要求,如果環保規格增加了計畫經費或技術服務費用,必須在擬定規格時就編入預算報核。翻譯成實務語言,你不能事後再說「因為要環保所以超支」,必須在採購計畫階段就算進去、送審進去。這條條文對一般民眾看起來很遙遠,但它是整個政府 2050 淨零碳排政策在採購端的法源。從再生紙、綠電、低碳水泥、電動公務車,每一個綠色採購決策背後都站著這條。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26條之1為綠色採購之授權與財政紀律規範:第1項授權機關得為自然資源保育、環境保護、節能、節約資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目的,依第26條訂定技術規格;第2項要求所增加之計畫經費或技術服務費用,須於擬定規格時併入計畫報核編列預算,是政府2050淨零政策在採購端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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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這條是強制還是可選?機關一定要做環保採購嗎?

可選。條文用的是「得」字,代表機關有裁量空間,可選擇納入或不納入環保規格;但若要納入,本條就是合法依據,不會被第26條的不得限制競爭規定反咬。內行人提示:法律雖是「得」,但行政院近年的淨零政策把綠色採購當成機關績效指標,實務上不做反而會在考核上扣分。

Q2環保規格比較貴,政府真的負擔得起嗎?

第2項就是為此設計:規格訂得多貴,預算就得編多高,而且必須在擬定規格時就一起送審。這個機制反過來約束機關,不能想環保就訂、又不想付錢;預算編不下來,環保規格就要縮減。內行人提示:本條真正的力量不在允許多花錢,而在強迫機關把環保成本攤在陽光下編進預算,讓議會與公民都能檢視。

Q3政府採購法第26條之1是什麼?

民國108年增訂的綠色採購明文法源,授權機關得為環保、節能減碳訂定技術規格,是淨零政策在採購端的法源。

Q4綠色採購和一般採購差在哪?

一般採購以價格競爭為主;綠色採購依本條納入環保技術規格,並須依第2項先把增加費用編入預算。

Q5什麼叫技術規格?

招標文件中對採購標的品質、性能、安全與環保要求的描述,本條讓環保項目可正當納入。

Q6第26條之1的環保目的包含哪些?

自然資源保育、環境保護、節省能源、節約資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五大類。

Q7機關怎麼合法把環保規格寫進招標?

確認政策依據→訂環保技術規格→估算增加成本→第2項併入計畫報核編列預算→招標並留存依據。

Q8環保規格增加的費用怎麼處理?

依第2項於擬定規格時就把增加之計畫經費或技術服務費用併入計畫報核編列預算,不能事後追加。

Q9綠色採購做不好會有什麼成本?

預算未事先編列而事後超支,財政紀律與審計上有風險;規格不符採購特性也可能遭異議。

Q10廠商怎麼證明自己符合環保規格?

提出環保標章、ISO 14001、碳足跡認證等文件,於投標文件中主動標示以本條為依據。

Q11第26條之1 vs 第96條哪個用在綠色採購?

第26條之1授權訂環保技術規格(規格階段);第96條處理環保產品優先採購與價差容許(決標階段),兩者搭配使用。

Q12第26條之1 vs 第26條差在哪?

第26條是技術規格基本原則(不得限制競爭);第26條之1是其環保例外授權,讓環保規格合法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art_96general_procurement
法律功能授權訂環保技術規格環保產品優先採購與價差容許以最有利標/最低標為原則
是否強制得(裁量)符合條件者優先依各條規定
成本機制增加費用須事先編入預算容許一定價差優先決標價格競爭為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国等による環境物品等の調達の推進等に関する法律(グリーン購入法)第6条
🇰🇷 韓國녹색제품 구매촉진에 관한 법률 제6조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9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 德國§ 97 Abs. 3 GWB(umwelt­bezogene Aspekte der Vergabe)
🇫🇷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article L2112-2(considérations environnementales)
🇺🇸 美國FAR Part 23(Environment, Energy and Water Efficiency, Renewable Ener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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