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26 條(招標文件之訂定)
- 1.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 2.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 3.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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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要求招標規格依功能或效益訂定,禁止指名特定品牌、型式或生產者,無法精確描述時須註明「或同等品」。
Q · 招標規格寫死品牌型號,又沒寫「或同等品」,算違法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第 3 項,招標文件不得指名特定商標、專利、型式、來源地或生產者,唯一例外是「無法以精確方式說明」且已在文件內註明「或同等品」字樣。規格寫到型號層級又無此安全閥,構成綁標的初步紅旗,廠商可在等標期內提出書面異議,嚴重者可能觸發第 88 條綁標罪調查。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打開過一份招標書,看到規格細到寫出某個特定型號、某個品牌,心裡直覺就知道「這不是寫給我們投的」?這種感覺有個法律名詞叫綁標,而第 26 條就是政府採購法正面對抗綁標的那道牆。它要求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必須用「功能」或「效益」來寫規格(例如「每秒處理 100 筆交易」而不是「使用 Intel i9-14900K 晶片」),有國際標準就用國際標準,有國家標準就用國家標準。第 2 項更進一步:規格的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生產程序在目的和效果上都不得限制競爭。第 3 項直接點破最常見的綁標手法:招標文件不得指名特定商標、商名、專利、設計、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唯一的例外是但書,當你真的沒辦法精確描述時,必須在文件裡註明「或同等品」字樣。所以下次你打開招標書找「或同等品」在哪,沒找到而規格又寫到型號層級,就是一面警示燈。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為招標技術規格的反限制競爭規範,要求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以功能或效益訂定規格、優先採用國際或國家標準,並禁止指名特定商標、專利、型式、來源地或生產者,僅於無法精確描述且註明「或同等品」字樣時為例外,構成台灣政府採購反綁標制度的核心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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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 26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的技術規格訂定,禁止以品牌、型號等限制競爭,是反綁標的核心條文。
Q2招標書沒寫「或同等品」一定違法嗎?▾
要看是否寫到型號層級。寫到具體型號又無此字樣是初步紅旗,但仍須實質判斷是否無法精確描述。
Q3發現綁標怎麼異議?▾
在等標期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逐項指出違反第 26 條第幾項第幾款。
Q4異議被駁回還能怎麼辦?▾
收到異議處理結果後 20 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Q5綁標有刑事責任嗎?▾
機關人員意圖綁標可能觸犯第 88 條綁標罪,最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Q6「或同等品」被機關刁難不認怎麼辦?▾
保留機關拒絕的書面理由與你產品的客觀性能數據,主張違反第 26 條第 2 項目的及效果不得限制競爭。
Q7公告金額以下也適用嗎?▾
第 26 條強制要求針對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以下採購規格訂定空間較大,挑戰法源須改用其他規定。
Q8指名國家標準 CNS 算綁標嗎?▾
不必然。須看該標準是否合理必要、有無替代方式與同等條款,指名標準不等於綁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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