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26 條(招標文件之訂定)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要求招標規格依功能或效益訂定,禁止指名特定品牌、型式或生產者,無法精確描述時須註明「或同等品」。
Q · 招標規格寫死品牌型號,又沒寫「或同等品」,算違法嗎?
原則違法。違反政府採購法 26 條第 3 項
依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第 3 項,招標文件不得指名特定商標、專利、型式、來源地或生產者,唯一例外是「無法以精確方式說明」且已在文件內註明「或同等品」字樣。規格寫到型號層級又無此安全閥,構成綁標的初步紅旗,廠商可在等標期內提出書面異議,嚴重者可能觸發第 88 條綁標罪調查。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打開過一份招標書,看到規格細到寫出某個特定型號、某個品牌,心裡直覺就知道「這不是寫給我們投的」?這種感覺有個法律名詞叫綁標,而第 26 條就是政府採購法正面對抗綁標的那道牆。它要求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必須用「功能」或「效益」來寫規格(例如「每秒處理 100 筆交易」而不是「使用 Intel i9-14900K 晶片」),有國際標準就用國際標準,有國家標準就用國家標準。第 2 項更進一步:規格的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生產程序在目的和效果上都不得限制競爭。第 3 項直接點破最常見的綁標手法:招標文件不得指名特定商標、商名、專利、設計、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唯一的例外是但書,當你真的沒辦法精確描述時,必須在文件裡註明「或同等品」字樣。所以下次你打開招標書找「或同等品」在哪,沒找到而規格又寫到型號層級,就是一面警示燈。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為招標技術規格的反限制競爭規範,要求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以功能或效益訂定規格、優先採用國際或國家標準,並禁止指名特定商標、專利、型式、來源地或生產者,僅於無法精確描述且註明「或同等品」字樣時為例外,構成台灣政府採購反綁標制度的核心防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招標書寫「Intel i7 以上」這樣算綁標嗎?
不一定。只寫到 CPU 等級且有「或同等品」字樣,通常視為功能規格;但寫到具體型號又無此字樣,就直接違反第 26 條第 3 項。判斷第一步是全文搜尋「或同等品」「等同品」,沒有又指名到型號層級,就是初步紅旗。
Q2我發現綁標能去檢舉嗎?有用嗎?
有三條路:投標廠商在等標期內依第 75 條提異議;向政風、調查或檢察機關檢舉第 88 條綁標罪或貪污治罪條例;採購完成後仍可向審計機關檢舉。實名檢舉有證人保護條款可用,同業連同自家被排擠的證據一起送效果最好。
Q3「或同等品」出現了,但機關拒絕我的同等品提案,怎麼辦?
這是字面合法、實質封閉的進階綁標。機關若對同等品認定嚴苛到不合理,已違反第 26 條第 2 項「目的及效果上不得限制競爭」。保留機關拒絕的書面理由,加上你產品的客觀性能數據,這份對照是申訴時的殺手鐧。
Q4政府採購法 26 條是什麼?
招標技術規格的反綁標核心條文,規範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不得以規格限制競爭,是政府採購爭議最常引用的條文之一。
Q5什麼叫「或同等品」?
機關無法以精確方式說明採購要求時,於招標文件內註明允許性能相當替代品的安全閥條款,是指名品牌唯一合法的例外。
Q6什麼是綁標?
招標文件以規格、品牌、來源地等方式在目的及效果上排擠特定廠商、限制競爭的行為,判斷看實質不看表面文字。
Q7功能或效益規格跟指名型號差在哪?
前者寫性能門檻(如每秒處理 100 筆),後者寫死特定產品(如某廠牌某型號);本條原則要求用前者。
Q8招標規格綁標怎麼異議?
等標期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逐項指出違反第 26 條第幾項第幾款,並附其他機關同類採購規格作比較證據。
Q9異議要在什麼時候提?
在投標公告期間內、最遲不得超過截止投標日。開標後再異議,舉證難度與成本都會倍增。
Q10怎麼證明規格是綁標?
調出其他機關同類採購規格寫法作對照、保留機關拒絕同等品的書面理由、附上替代產品的客觀性能數據。
Q11綁標檢舉要花錢嗎?
異議、申訴與向政風檢舉本身不需裁判費;申訴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刑事檢舉走政風或檢察機關。
Q12政府採購法 26 條 vs 88 條綁標罪差在哪?
26 條是規格的行政義務(異議申訴救濟),88 條是機關人員綁標的刑事責任(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一事實可能同時觸發。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則
-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將符合永續循環條件納入採購技術規格及評選項目,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 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關技術規格之訂定及審查,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 檢送「研商公共工程技術規格疑有限制競爭態樣事宜」會議紀錄
- 公告金額以上新聞輿情即時通報服務案招標文件相關疑義
- 機關辦理委託經營管理之採購,於招標文件增訂公務員旋轉門條款文字疑義
- 機關辦理家具相關採購案,涉及技術規格之訂定事宜。
- 有關產業創新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環境基本法(下稱環基法)第38條第2項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下稱資再法)第22條第1項之執行疑義,本署意見復如說明,請查照。
- 機關辦理適用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採購,有關修正版GPA第10條第6款就促進自然資源之保育或環境保護之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 政府採購法第26條「特定來源地」執行疑義
立法沿革 1 版
(0870501 制定)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參考「政府採購協定」第六條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二、技術、工法、材料、設備之規範,往往涉及廠商能否投標、得標之權益,若稍有不慎,極易流於綁標之嫌。為有效杜絕不法人員藉綁標技術、工法、材料、設備之規範,達到限制廠商投標,謀取不法利益之目的,並使承辦採購業務人員有明確之依循,爰於第一項明定該等規範之訂定原則。 三、第二項明定於無法依第一項訂定時之處理方式,以避免綁標,並促進競爭。
- 商標名詞
- 專利名詞
一、參考「政府採購協定」第六條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二、技術、工法、材料、設備之規範,往往涉及廠商能否投標、得標之權益,若稍有不慎,極易流於綁標之嫌。為有效杜絕不法人員藉綁標技術、工法、材料、設備之規範,達到限制廠商投標,謀取不法利益之目的,並使承辦採購業務人員有明確之依循,爰於第一項明定該等規範之訂定原則。 三、第二項明定於無法依第一項訂定時之處理方式,以避免綁標,並促進競爭。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