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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26招標文件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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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2. 2.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3. 3.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要求招標規格依功能或效益訂定,禁止指名特定品牌、型式或生產者,無法精確描述時須註明「或同等品」。

Q · 招標規格寫死品牌型號,又沒寫「或同等品」,算違法嗎?

原則違法。違反政府採購法 26 條第 3 項

依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第 3 項,招標文件不得指名特定商標、專利、型式、來源地或生產者,唯一例外是「無法以精確方式說明」且已在文件內註明「或同等品」字樣。規格寫到型號層級又無此安全閥,構成綁標的初步紅旗,廠商可在等標期內提出書面異議,嚴重者可能觸發第 88 條綁標罪調查。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打開過一份招標書,看到規格細到寫出某個特定型號、某個品牌,心裡直覺就知道「這不是寫給我們投的」?這種感覺有個法律名詞叫綁標,而第 26 條就是政府採購法正面對抗綁標的那道牆。它要求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必須用「功能」或「效益」來寫規格(例如「每秒處理 100 筆交易」而不是「使用 Intel i9-14900K 晶片」),有國際標準就用國際標準,有國家標準就用國家標準。第 2 項更進一步:規格的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生產程序在目的和效果上都不得限制競爭。第 3 項直接點破最常見的綁標手法:招標文件不得指名特定商標、商名、專利、設計、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唯一的例外是但書,當你真的沒辦法精確描述時,必須在文件裡註明「或同等品」字樣。所以下次你打開招標書找「或同等品」在哪,沒找到而規格又寫到型號層級,就是一面警示燈。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為招標技術規格的反限制競爭規範,要求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以功能或效益訂定規格、優先採用國際或國家標準,並禁止指名特定商標、專利、型式、來源地或生產者,僅於無法精確描述且註明「或同等品」字樣時為例外,構成台灣政府採購反綁標制度的核心防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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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招標書寫「Intel i7 以上」這樣算綁標嗎?

不一定。只寫到 CPU 等級且有「或同等品」字樣,通常視為功能規格;但寫到具體型號又無此字樣,就直接違反第 26 條第 3 項。判斷第一步是全文搜尋「或同等品」「等同品」,沒有又指名到型號層級,就是初步紅旗。

Q2我發現綁標能去檢舉嗎?有用嗎?

有三條路:投標廠商在等標期內依第 75 條提異議;向政風、調查或檢察機關檢舉第 88 條綁標罪或貪污治罪條例;採購完成後仍可向審計機關檢舉。實名檢舉有證人保護條款可用,同業連同自家被排擠的證據一起送效果最好。

Q3「或同等品」出現了,但機關拒絕我的同等品提案,怎麼辦?

這是字面合法、實質封閉的進階綁標。機關若對同等品認定嚴苛到不合理,已違反第 26 條第 2 項「目的及效果上不得限制競爭」。保留機關拒絕的書面理由,加上你產品的客觀性能數據,這份對照是申訴時的殺手鐧。

Q4政府採購法 26 條是什麼?

招標技術規格的反綁標核心條文,規範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不得以規格限制競爭,是政府採購爭議最常引用的條文之一。

Q5什麼叫「或同等品」?

機關無法以精確方式說明採購要求時,於招標文件內註明允許性能相當替代品的安全閥條款,是指名品牌唯一合法的例外。

Q6什麼是綁標?

招標文件以規格、品牌、來源地等方式在目的及效果上排擠特定廠商、限制競爭的行為,判斷看實質不看表面文字。

Q7功能或效益規格跟指名型號差在哪?

前者寫性能門檻(如每秒處理 100 筆),後者寫死特定產品(如某廠牌某型號);本條原則要求用前者。

Q8招標規格綁標怎麼異議?

等標期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逐項指出違反第 26 條第幾項第幾款,並附其他機關同類採購規格作比較證據。

Q9異議要在什麼時候提?

在投標公告期間內、最遲不得超過截止投標日。開標後再異議,舉證難度與成本都會倍增。

Q10怎麼證明規格是綁標?

調出其他機關同類採購規格寫法作對照、保留機關拒絕同等品的書面理由、附上替代產品的客觀性能數據。

Q11綁標檢舉要花錢嗎?

異議、申訴與向政風檢舉本身不需裁判費;申訴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刑事檢舉走政風或檢察機關。

Q12政府採購法 26 條 vs 88 條綁標罪差在哪?

26 條是規格的行政義務(異議申訴救濟),88 條是機關人員綁標的刑事責任(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一事實可能同時觸發。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WTO 政府調達協定(GPA)第Ⅵ条(技術仕様)+会計法令に基づく技術仕様の競争制限禁止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 시행령상 규격의 경쟁제한 금지 (WTO GPA 이행)
中國招标投标法 第20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德國GWB § 97 + VgV § 31(technische Anforderungen, Richtlinie 2014/24/EU Art. 42)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art. R2111-4 à R2111-9(spécifications techniques, Directive 2014/24/UE Art. 42)
美國FAR 11.104 / 11.107(brand name or equal — 直接對應「或同等品」)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870501 制定)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參考「政府採購協定」第六條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二、技術、工法、材料、設備之規範,往往涉及廠商能否投標、得標之權益,若稍有不慎,極易流於綁標之嫌。為有效杜絕不法人員藉綁標技術、工法、材料、設備之規範,達到限制廠商投標,謀取不法利益之目的,並使承辦採購業務人員有明確之依循,爰於第一項明定該等規範之訂定原則。 三、第二項明定於無法依第一項訂定時之處理方式,以避免綁標,並促進競爭。

  • 商標名詞
  • 專利名詞
(0870501 制定)

一、參考「政府採購協定」第六條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二、技術、工法、材料、設備之規範,往往涉及廠商能否投標、得標之權益,若稍有不慎,極易流於綁標之嫌。為有效杜絕不法人員藉綁標技術、工法、材料、設備之規範,達到限制廠商投標,謀取不法利益之目的,並使承辦採購業務人員有明確之依循,爰於第一項明定該等規範之訂定原則。 三、第二項明定於無法依第一項訂定時之處理方式,以避免綁標,並促進競爭。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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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