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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2. 第一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
  3. 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
  4. 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各款之規定。
  5. 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6. 共同投標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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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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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hao0222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四條:「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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