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 第一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
- 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
- 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各款之規定。
- 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 共同投標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政府採購法 第2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