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2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允許二家以上廠商共同投標,資格合併計算,得標後須共同簽約並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
Q · 資本額、實績不夠,能找別家公司一起投標政府標案嗎?
可以,但得標後要連帶扛全部履約責任
依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機關得於招標文件允許一定家數內廠商共同投標,資格條件合併計算,讓單獨進不去的廠商合體跨過門檻。代價是第 2 項的「連帶負履行」:得標後任一家延誤、出瑕疵或倒閉,機關可對其他廠商主張全部責任。投標時須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若是同業合體,還必須符合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否則「決定一起投標」本身就構成違法聯合行為。
白話解讀
有一種場景很多中小型廠商都遇過:打開政府採購公告,看著資本額、實績、過去履歷的門檻,知道自己一家根本進不去。第 25 條就是為這個瞬間存在的備用入口。兩家以上的公司可以組隊、共同具名投標,資格條件合併計算。得標後這個團隊一起簽約、一起執行、一起扛責任。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二項那四個字:「連帶負履行」。一旦得標,其中一家延誤、出瑕疵、倒閉,其他廠商不能說「那不是我做的那段」,機關可以對任何一家主張全部責任。合體的甜頭是入場券,代價是把別人的風險揹在自己身上。還有一個很多人沒注意到的地雷:第四項說同業要聯手,必須符合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第 1 項但書的例外事由,因為同業聯合原則上就是聯合行為,是違法的。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為共同投標規範,指二家以上廠商共同具名投標、得標後共同簽約並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其立法目的在擴大廠商競爭、協助資格不足者合體進場,但同業共同投標須符合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且投標時應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找朋友的公司合體投標,結果他那段出問題,我要全部扛嗎?
對外要,對內不一定。第 25 條第 2 項寫明共同投標廠商對業主負連帶責任,機關可以對任一家主張全部履行。至於對內,就看共同投標協議書怎麼約定責任比例和求償機制。協議書是你唯一的護身符,要盯住夥伴違約時能向他求償多少、順位、有沒有擔保品,沒寫清楚法院只能依出資比例認定。
Q2兩家都做營造,能共同投標嗎?
可以,但多一道關。第 25 條第 4 項要求同業共同投標必須符合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合理化經營、研發改良、中小企業專業化、配合政策等)。不符合的話,你們決定一起投標這個行為本身就構成聯合行為。同業合體前準備好書面理由,說明為何符合哪一款例外並存檔。
Q3共同投標協議書可以找範本直接抄嗎?
網路上有範本但不能抄了就用。範本通常只寫分工和比例,沒寫違約求償、夥伴財務惡化時的接手機制、智慧財產歸屬、退場條款。重點條款是連帶責任內部分配、違約時求償順位和擔保、夥伴破產或清算時的工程接續方案,沒寫這三項的協議書等於沒寫。
Q4共同投標是什麼?
二家以上廠商共同具名投標、得標後共同簽約並連帶負履約責任的投標方式,資格條件合併計算,是資格不足廠商進場的備用入口。
Q5共同投標和單獨投標差在哪?
單獨投標一家承擔全部資格與責任;共同投標可合併資格跨過門檻,但對機關負連帶責任,對內責任靠協議書約定。
Q6什麼叫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
各家廠商對機關就採購契約全部履行負連帶責任,機關可對任一家主張全部給付,履行後再依協議書向其他廠商求償。
Q7同業共同投標和違法聯合行為差在哪?
同業合體本身就是聯合行為,差別在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第 1 項但書例外事由;符合才合法,不符合即違法。
Q8怎麼進行共同投標?
確認招標文件允許共同投標 → 評估資格合併與是否同業 → 簽協議書 → 投標時共同具名檢附協議書 → 得標後共同簽約連帶履約。
Q9共同投標協議書要寫什麼?
分工、出資比例、利潤分配、對內責任分配、違約求償順位與擔保、夥伴破產時的接續方案,缺前三項等於沒寫。
Q10共同投標資格怎麼合併計算?
各家廠商的資本額、實績等資格條件依共同投標辦法合併計算,使單獨不符的組合跨過招標門檻。
Q11隊友違約導致連帶責任,怎麼求償?
先對機關履行連帶責任避免被認定違約,再依協議書向違約方求償,必要時聲請假扣押防止脫產。
Q12共同投標 vs 借牌投標差在哪?
共同投標是實質聯合承攬、各家分工履約;借牌是出名而無實質參與,涉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妨害投標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共同投標(合法) | 借牌投標(違法) |
|---|---|---|
| 資格認定 | 各家資格合併計算,須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 借用他人名義補資格,無實質參與 |
| 實質參與 | 各家實質分工、共同履約 | 出名者不實際執行 |
| 對機關責任 | 全體連帶負履行責任 | 責任歸屬虛假,難以追究 |
| 法律風險 | 合法投標方式 | 涉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妨害投標罪 |
共同投標(合法)
- 資格認定
- 各家資格合併計算,須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 實質參與
- 各家實質分工、共同履約
- 對機關責任
- 全體連帶負履行責任
- 法律風險
- 合法投標方式
借牌投標(違法)
- 資格認定
- 借用他人名義補資格,無實質參與
- 實質參與
- 出名者不實際執行
- 對機關責任
- 責任歸屬虛假,難以追究
- 法律風險
- 涉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妨害投標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則
- 修正「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
- 得標之共同投標廠商成員因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無法繼續共同履約,由其他成員繼受權利義務執行疑義
- 關於共同投標廠商提出履約爭議調解,是否須由全體廠商共同提出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 各機關辦理允許共同投標之採購案,其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繳納,應依「共同投標辦法」第9條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或由代表廠商繳納,不得予以限縮
- 關於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第1項第6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關於共同投標辦法第13條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有關貴署函詢政府採購法第25條第4項規定之執行疑義
- 共同投標案件解除契約疑義
- 機關辦理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之可行方式如說明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 關於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及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規定,說明如下。
立法沿革 3 版
(0870501 制定)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其屬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 前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 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 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但書各款之規定。 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共同投標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10116 修正)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前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 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 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但書各款之規定。 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共同投標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刪除後段查核金額以上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以提升採購效率。
(1080430 修正)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第一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 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 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各款之規定。 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共同投標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及第六項未修正;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第四項,配合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公平交易法,將所引該法之條次,修正為「第十五條第一項」。
- 投標名詞
- 承攬名詞
- 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共同投標辦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平交易法 第 15 條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第一項刪除後段查核金額以上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以提升採購效率。
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及第六項未修正;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第四項,配合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公平交易法,將所引該法之條次,修正為「第十五條第一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