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25 條
- 1.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 2.第一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
- 3.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
- 4.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各款之規定。
- 5.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 6.共同投標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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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允許二家以上廠商共同投標,資格合併計算,得標後須共同簽約並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
Q · 資本額、實績不夠,能找別家公司一起投標政府標案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機關得於招標文件允許一定家數內廠商共同投標,資格條件合併計算,讓單獨進不去的廠商合體跨過門檻。代價是第 2 項的「連帶負履行」:得標後任一家延誤、出瑕疵或倒閉,機關可對其他廠商主張全部責任。投標時須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若是同業合體,還必須符合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否則「決定一起投標」本身就構成違法聯合行為。
白話解讀
有一種場景很多中小型廠商都遇過:打開政府採購公告,看著資本額、實績、過去履歷的門檻,知道自己一家根本進不去。第 25 條就是為這個瞬間存在的備用入口。兩家以上的公司可以組隊、共同具名投標,資格條件合併計算。得標後這個團隊一起簽約、一起執行、一起扛責任。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二項那四個字:「連帶負履行」。一旦得標,其中一家延誤、出瑕疵、倒閉,其他廠商不能說「那不是我做的那段」,機關可以對任何一家主張全部責任。合體的甜頭是入場券,代價是把別人的風險揹在自己身上。還有一個很多人沒注意到的地雷:第四項說同業要聯手,必須符合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第 1 項但書的例外事由,因為同業聯合原則上就是聯合行為,是違法的。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為共同投標規範,指二家以上廠商共同具名投標、得標後共同簽約並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其立法目的在擴大廠商競爭、協助資格不足者合體進場,但同業共同投標須符合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且投標時應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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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共同投標是什麼?▾
二家以上廠商共同具名投標、得標後共同簽約並連帶負履約責任的投標方式,資格條件可合併計算。
Q2共同投標要連帶負什麼責任?▾
對機關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任一家出包,機關可向其他廠商主張全部責任。
Q3同業可以共同投標嗎?▾
可以,但須符合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否則構成違法聯合行為。
Q4共同投標要準備什麼文件?▾
投標時須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分工、出資比例與責任歸屬。
Q5共同投標的資格怎麼算?▾
各家廠商的資格條件合併計算,讓單獨不符的廠商合體跨過門檻。
Q6找人掛名共同投標有什麼風險?▾
掛名而無實質參與可能被認定借牌投標,涉及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妨害投標罪。
Q7共同投標家數有限制嗎?▾
由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一定家數內,具體上限及計算依共同投標辦法。
Q8隊友違約導致我被求償,怎麼辦?▾
先對機關履行連帶責任,再依共同投標協議書向違約方求償,必要時聲請假扣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共同投標(合法) | 借牌投標(違法) |
|---|---|---|
| 資格認定 | 各家資格合併計算,須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 借用他人名義補資格,無實質參與 |
| 實質參與 | 各家實質分工、共同履約 | 出名者不實際執行 |
| 對機關責任 | 全體連帶負履行責任 | 責任歸屬虛假,難以追究 |
| 法律風險 | 合法投標方式 | 涉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妨害投標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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