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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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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2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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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
投標
。
第一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
承攬
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
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
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
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
各款之規定。
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共同投標辦法
,由
主管機關
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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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招標 §18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決標 §4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履約管理 §6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驗收 §7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74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罰則 §87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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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hao0222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四條:「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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