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24 條(統包)
- 1.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
- 2.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 3.統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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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統包是依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將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維修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的發包方式,責任歸屬單一化。
Q · 統包跟一般招標差在哪?
依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統包是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要求,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的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的維修,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相對於傳統發包設計、施工分屬兩個合約、兩個對象,統包讓責任歸屬單一化、縮短工期、利於整合新工法,但承包商須同時承擔設計責任與維修義務,風險結構與報價策略完全不同。具體實施程序依統包實施辦法辦理。
白話解讀
政府要蓋一棟建築物,傳統做法是先找建築師設計圖紙,再另外招標找營造廠按圖施工。兩個合約、兩個契約對象,出問題時互相推卸責任。這條把這個結構顛覆了:一份合約,設計加施工全部包給同一家廠商,這叫「統包」。對政府來說好處明顯,責任歸屬清楚、縮短工期、廠商能從設計階段就整合工法。但對承包商來說是另一個世界:你不再只是「照圖施工」,你要從零開始畫圖,蓋完之後還可能要負責一段時間的維修。風險圖譜整個重畫了。這條的第三項藏著真正的細節:統包實施辦法授權給主管機關訂,也就是說,你要真的知道怎麼玩,不能只看這一條,還得看那本辦法。
法律定性
統包是依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機關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的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維修等項目,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的發包方式,其核心特徵是設計與施工責任由同一承包商一體承擔,以減少介面、明確責任並縮短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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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統包跟傳統發包到底差在哪?▾
傳統發包是設計和施工分成兩個獨立合約給不同廠商,政府要自己管介面。統包是設計加施工(甚至含維修)綁在同一個合約給同一家廠商。實務上最大差別在責任歸屬:傳統案蓋錯了可能是設計師和營造廠互推責任,統包案蓋錯了只能找你。內行人提示:統包責任單一化看似對政府有利,但廠商報價會把設計風險溢價加進去,總成本不一定較低。
Q2統包案的維修期間通常多長?▾
第 24 條只寫「一定期間」沒有統一規定,依案件性質由主管機關和招標文件訂定,公共工程常見 2 到 5 年保固加 1 到 3 年維修,國際級大案可能超過 10 年。內行人提示:投標時務必把維修期的人力、材料、備品成本分攤進每年標價,很多廠商只算前期建設成本,後期維修變成虧損陷阱。
Q3我公司沒有自己的設計部門,統包案還能接嗎?▾
可以,但要透過共同投標(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或分包方式處理,找建築師事務所或專業設計公司組成聯合體一起投標,或得標後將設計工作分包。關鍵是統包最終責任仍由主契約商承擔,分包合約對設計品質和瑕疵責任的約定極為重要。內行人提示:採購機關會審查整合能力是否真實,純掛名的聯合體在資格審查可能被判不合格。
Q4統包是什麼?▾
依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把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維修併於同一採購契約發包,由同一廠商一體承擔責任。
Q5統包跟傳統發包差在哪?▾
傳統發包設計、施工分兩個合約兩個對象可互推;統包一份合約一家廠商,責任無從甩鍋。
Q6什麼叫一定期間之維修?▾
統包契約中承包商於完工後須負責維護的約定期間義務,年限由招標文件與統包實施辦法定,常被報價低估。
Q7統包的設計責任在誰身上?▾
在承包商。但機關提供的規範或地質資料有誤時,可主張業主變更要求追加款項。
Q8統包案怎麼投標?▾
確認招標文件統包範圍與維修期 → 評估整合能力或共同投標安排 → 三層次分別報價 → 保留設計過程證據。
Q9統包標價怎麼算才不會虧?▾
設計費+施工費+供應安裝費+維修期人力備品成本,後者最常被漏算造成後期虧損。
Q10統包出爭議要花多少時間?▾
優先走第 85-1 條採購爭議調解比訴訟快;民事請求權適用民法第 125 條 15 年時效。
Q11怎麼證明瑕疵不是我的責任?▾
保留設計會議紀錄、業主確認書、地質鑽探報告,作為主張非可歸責事由或業主變更的關鍵證據。
Q12統包 vs 共同投標哪個適合沒設計團隊的廠商?▾
兩者可並用:用第 25 條共同投標補設計能力來投統包標,但主契約責任仍由你承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raditional | design_build |
|---|---|---|
| 合約數 | 兩份(設計、施工分開) | 一份(設計施工合一) |
| 責任歸屬 | 設計師與營造廠可互推 | 單一承包商,無從甩鍋 |
| 設計責任 | 由建築師承擔 | 由承包商承擔 |
| 工期 | 設計完成後再發包施工,較長 | 設計施工可重疊,較短 |
| 中小廠商機會 | 單一能力即可投標 | 須整合能力,門檻較高 |
| 維修義務 | 通常另計 | 可內建一定期間維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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