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統包作業須知」
要旨
修正「統包作業須知」
內容
主旨:修正「統包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說明:一、檢送修正「統包作業須知」及修正對照表乙份。二、為加強推動各機關採統包最有利標辦理工程採購,以培植國內廠商整合設計、施工、機電設備、財務管理等各項能力,提升工程品質,激發廠商研發新工法、新材料、新技術,進而增進我國營造產業國際競爭力,爰辦理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配合本會101年9月24日修正之「統包實施辦法」,刪除現行須知第2點。(二)依統包案件實際執行情形,就執行困難,或不利提升廠商技術能力、激勵新工法及新材料之引進或研發部分,刪除現行須知第4點、第6點,並修正現行須知第7點、第8點、第11點、第14點,點次並調整為第4點、第5點、第8點、第11點。(三)修正現行須知第5點,以正面表列方式,列舉得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之類型,點次並調整為第3點。(四)餘現行須知點次配合前開刪修情形調整。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