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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可採統包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工程採購

會議日期 101 年 10 月 02 日

要旨

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可採統包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工程採購

內容

主旨: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可採統包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工程採購,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政府採購法第24條規定:「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第1項)。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第2項)。……」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符合前開適用要件者,即可採統包方式辦理,將工程之設計、施工合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二、統包為國際上經常採用之工程發包方式,其優點包括:(1)將設計與施工併為一標招標,可提升採購效率,縮短完工期程;(2)避免設計標單獨招標後之細部設計內容限制競爭(綁標)之情形;(3)減少履約管理時不同廠商間之介面問題;(4)提升廠商技術能力、激勵新工法及新材料之引進或研發。然分析我國97年至101年8月底採統包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工程之件數僅442件,僅占全部工程件數0.17%,且金額亦有逐年減少之趨勢,不利提升工程產業之技術能力及國際競爭力。三、經本會分析,下列類型工程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可採統包方式辦理,請參考,惟不以該等類型為限:(一)建築物工程,例如「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一所列建築物工程,含其室內裝修。(二)建築物以外之公共工程,例如道路、橋梁、水利設施、港灣、隧道工程。(三)設備工程,例如機械系統、號誌系統、昇降設備、冷凍空調、節能績效工程。四、統包工程具異質性,統包實施辦法第6條第5款及第7條規定,機關辦理統包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載明甄選廠商之評審標準,及其應包括之項目,爰統包工程應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五、另經本會徵詢各界意見,檢討統包工程實務運作情形,頃以101年9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100353810號令修正「統包實施辦法」,刪除第2條有關辦理統包前應先行評估確認事項之規定。為利機關以統包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工程採購,本會已訂定「統包作業須知」、「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及「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均公開於本會網站),請各機關多加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直轄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註:說明四及說明五,本會103年10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300373120號函修正「統包作業須知」第4點,統包案之決標原則,除最有利標外,尚包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之評分及格最低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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