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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統包作業須知」

會議日期 103 年 10 月 24 日

要旨

修正「統包作業須知」

內容

主旨:修正「統包作業須知」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說明:一、檢送修正「統包作業須知」第四點及修正對照表乙份。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4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之採購,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之異質採購,依本法第5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得採行之決標原則,除最有利標外,尚包括評分及格最低標,爰修正旨述須知。三、本會訂定之「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亦配合修正,已登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首頁 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法規」網頁內之「採購手冊及範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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