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23 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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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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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23 條把未達公告金額的招標方式授權中央與地方各自訂定,地方未訂者比照中央辦理。
Q · 未達公告金額的政府標案,招標方式由誰決定?
中央由工程會定、地方由縣市政府定,地方沒訂就套中央
依政府採購法第 23 條,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的招標方式採雙軌授權:中央機關由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則各自訂定自治版本;地方政府未訂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這代表同金額的標案在不同縣市,程序文件可能完全不同。
白話解讀
為什麼同一筆 80 萬的政府採購案,台北市政府的標案規則跟新北市可能不一樣?答案藏在這條。法律沒有把所有採購規則寫死,而是把「未達公告金額」這個區段(目前財物勞務 100 萬以下、工程 500 萬以下,但高於小額採購 15 萬)的招標方式,授權給中央主管機關和地方政府各自決定。中央機關走「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則各有自己的版本。地方沒訂的話,自動套用中央規則。對廠商來說,這代表你接同樣金額的標案,光是程序文件就可能完全不同;對採購承辦人來說,搞錯適用版本就是程序瑕疵的開端。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23 條為授權性規範,將「未達公告金額採購」這一區段的招標方式制定權,分別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政府訂定子法,並以「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作為兜底條款,避免規範真空。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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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未達公告金額是多少?小額採購又是什麼?
目前公告金額為財物勞務 100 萬元、工程 500 萬元;小額採購則是 15 萬元以下。「未達公告金額但非小額」指 15 萬到公告金額之間的區段,招標方式由本條授權中央或地方訂定辦法。門檻金額會由主管機關公告調整,請以現行法為準。
Q2我接的案子在某個小縣市,他們從來沒訂過自己的招標辦法,怎麼辦?
直接適用中央規則,也就是「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條最後一句明文規定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這是兜底條款不是建議。
Q3政府採購法第 23 條是什麼?
規範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的招標方式,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政府各自訂定子法,地方未訂則比照中央。
Q4未達公告金額是多少?
財物勞務 100 萬、工程 500 萬以下,且高於小額採購 15 萬的區段。門檻由主管機關公告調整,請以現行法為準。
Q5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是什麼?
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本條授權訂定,規範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的具體招標方式。
Q6什麼叫授權命令?
法律明文授權行政機關就特定事項訂定的法規命令,本條即母法對招標辦法的授權依據。
Q7未達公告金額的標案怎麼確認適用哪套規則?
先確認機關屬中央或地方,中央查中央辦法、地方查該縣市版本,地方未訂則回到中央辦法。
Q8地方政府沒訂招標辦法怎麼辦?
依本條後段比照中央規定辦理,可直接拿中央版本向承辦確認適用。
Q9發現標案程序瑕疵怎麼主張?
把適用辦法印出對照招標文件,發現落差即為異議、申訴依據,依採購法爭議處理章提出。
Q10怎麼查某縣市現行的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
到該機關採購公告或工程會網站查最新版本,注意選舉換屆後辦法可能修改。
Q11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vs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差在哪?
公告金額以上適用採購法本文嚴格程序,未達公告金額的招標方式則由本條授權子法,彈性更大。
Q12未達公告金額 vs 小額採購差在哪?
小額採購 15 萬以下程序最簡,未達公告金額指 15 萬到公告金額之間,仍須依授權子法招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中央機關採購 | 地方政府採購 |
|---|---|---|
| 招標方式制定機關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 適用辦法 |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 各地方自治版本(未訂則比照中央) |
| 規則一致性 | 全國一致 | 因地制宜,跨縣市可能不同 |
中央機關採購
- 招標方式制定機關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適用辦法
-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 規則一致性
- 全國一致
地方政府採購
- 招標方式制定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適用辦法
- 各地方自治版本(未訂則比照中央)
- 規則一致性
- 因地制宜,跨縣市可能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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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重申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之執行方式,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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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台處四字第 0980021820 號
立法沿革 1 版
(0870501 制定)
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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