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23 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
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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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23 條把未達公告金額的招標方式授權中央與地方各自訂定,地方未訂者比照中央辦理。
Q · 未達公告金額的政府標案,招標方式由誰決定?
依政府採購法第 23 條,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的招標方式採雙軌授權:中央機關由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則各自訂定自治版本;地方政府未訂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這代表同金額的標案在不同縣市,程序文件可能完全不同。
白話解讀
為什麼同一筆 80 萬的政府採購案,台北市政府的標案規則跟新北市可能不一樣?答案藏在這條。法律沒有把所有採購規則寫死,而是把「未達公告金額」這個區段(目前財物勞務 100 萬以下、工程 500 萬以下,但高於小額採購 15 萬)的招標方式,授權給中央主管機關和地方政府各自決定。中央機關走「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則各有自己的版本。地方沒訂的話,自動套用中央規則。對廠商來說,這代表你接同樣金額的標案,光是程序文件就可能完全不同;對採購承辦人來說,搞錯適用版本就是程序瑕疵的開端。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23 條為授權性規範,將「未達公告金額採購」這一區段的招標方式制定權,分別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政府訂定子法,並以「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作為兜底條款,避免規範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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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未達公告金額是多少?小額採購又是什麼?▾
目前公告金額為財物勞務 100 萬元、工程 500 萬元;小額採購則是 15 萬元以下。「未達公告金額但非小額」指 15 萬到公告金額之間的區段,招標方式由本條授權中央或地方訂定辦法。門檻金額會由主管機關公告調整,請以現行法為準。
Q2我接的案子在某個小縣市,他們從來沒訂過自己的招標辦法,怎麼辦?▾
直接適用中央規則,也就是「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條最後一句明文規定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這是兜底條款不是建議。
Q3政府採購法第 23 條是什麼?▾
規範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的招標方式,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政府各自訂定子法,地方未訂則比照中央。
Q4未達公告金額是多少?▾
財物勞務 100 萬、工程 500 萬以下,且高於小額採購 15 萬的區段。門檻由主管機關公告調整,請以現行法為準。
Q5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是什麼?▾
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本條授權訂定,規範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的具體招標方式。
Q6什麼叫授權命令?▾
法律明文授權行政機關就特定事項訂定的法規命令,本條即母法對招標辦法的授權依據。
Q7未達公告金額的標案怎麼確認適用哪套規則?▾
先確認機關屬中央或地方,中央查中央辦法、地方查該縣市版本,地方未訂則回到中央辦法。
Q8地方政府沒訂招標辦法怎麼辦?▾
依本條後段比照中央規定辦理,可直接拿中央版本向承辦確認適用。
Q9發現標案程序瑕疵怎麼主張?▾
把適用辦法印出對照招標文件,發現落差即為異議、申訴依據,依採購法爭議處理章提出。
Q10怎麼查某縣市現行的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
到該機關採購公告或工程會網站查最新版本,注意選舉換屆後辦法可能修改。
Q11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vs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差在哪?▾
公告金額以上適用採購法本文嚴格程序,未達公告金額的招標方式則由本條授權子法,彈性更大。
Q12未達公告金額 vs 小額採購差在哪?▾
小額採購 15 萬以下程序最簡,未達公告金額指 15 萬到公告金額之間,仍須依授權子法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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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中央機關採購 | 地方政府採購 |
|---|---|---|
| 招標方式制定機關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 適用辦法 |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 各地方自治版本(未訂則比照中央) |
| 規則一致性 | 全國一致 | 因地制宜,跨縣市可能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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