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23 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
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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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23 條把未達公告金額的招標方式授權中央與地方各自訂定,地方未訂者比照中央辦理。
Q · 未達公告金額的政府標案,招標方式由誰決定?
依政府採購法第 23 條,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的招標方式採雙軌授權:中央機關由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則各自訂定自治版本;地方政府未訂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這代表同金額的標案在不同縣市,程序文件可能完全不同。
白話解讀
為什麼同一筆 80 萬的政府採購案,台北市政府的標案規則跟新北市可能不一樣?答案藏在這條。法律沒有把所有採購規則寫死,而是把「未達公告金額」這個區段(目前財物勞務 100 萬以下、工程 500 萬以下,但高於小額採購 15 萬)的招標方式,授權給中央主管機關和地方政府各自決定。中央機關走「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則各有自己的版本。地方沒訂的話,自動套用中央規則。對廠商來說,這代表你接同樣金額的標案,光是程序文件就可能完全不同;對採購承辦人來說,搞錯適用版本就是程序瑕疵的開端。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23 條為授權性規範,將「未達公告金額採購」這一區段的招標方式制定權,分別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政府訂定子法,並以「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作為兜底條款,避免規範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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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未達公告金額是多少?▾
目前財物勞務 100 萬元、工程 500 萬元以下,且高於小額採購 15 萬元的區段。門檻由主管機關公告調整,請以現行法為準。
Q2中央機關的未達公告金額招標依哪套辦法?▾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
Q3地方政府沒訂招標辦法怎麼辦?▾
依本條後段,比照中央規定辦理,這是兜底條款不是建議。
Q4同金額的標案在不同縣市規則會不同嗎?▾
會。各直轄市、縣市可各訂版本,程序文件、資格要求可能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中央機關採購 | 地方政府採購 |
|---|---|---|
| 招標方式制定機關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 適用辦法 |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 各地方自治版本(未訂則比照中央) |
| 規則一致性 | 全國一致 | 因地制宜,跨縣市可能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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