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之執行方式,請查照
要旨
重申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之執行方式,請查照
內容
主旨:重申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之執行方式,請查照。說明:一、依監察院112年2月13日院台財字第1122230045號函檢附調查意見四辦理(如附件)。二、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該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本法第11條但書所稱無法承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二、依規定辦理1次招標無法決標。」爰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廠商承包,例外情況下亦得由非原住民廠商承包,而該例外情況包括依規定辦理1次招標無法決標者,合先敘明。三、為符合上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應由原住民廠商承包之規定,並避免部分機關誤以為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第1次招標公告僅能限原住民廠商投標,致延宕採購效率情形,爰重申機關辦理上開採購,可採第1次公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方式辦理決標,說明如下:(一)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辦理,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二)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或為合格標,或有其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情形,則於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並得決標予非原住民廠商。(三)本會98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7310號函說明四、(一),併請參考(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新北市烏來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新竹縣五峰鄉公所、新竹縣尖石鄉公所、新竹縣關西鎮公所、苗栗縣泰安鄉公所、苗栗縣南庄鄉公所、苗栗縣獅潭鄉公所、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南投縣魚池鄉公所、南投縣仁愛鄉公所、南投縣信義鄉公所、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高雄市桃源區公所、高雄市茂林區公所、屏東縣滿州鄉公所、屏東縣泰武鄉公所、屏東縣春日鄉公所、屏東縣獅子鄉公所、屏東縣牡丹鄉公所、屏東縣霧臺鄉公所、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屏東縣來義鄉公所、屏東縣瑪家鄉公所、宜蘭縣大同鄉公所、宜蘭縣南澳鄉公所、花蓮縣鳳林鎮公所、花蓮縣壽豐鄉公所、花蓮縣富里鄉公所、花蓮縣瑞穗鄉公所、花蓮縣光復鄉公所、花蓮縣秀林鄉公所、花蓮縣卓溪鄉公所、花蓮縣萬榮鄉公所、花蓮縣豐濱鄉公所、花蓮縣玉里鎮公所、花蓮縣吉安鄉公所、花蓮縣新城鄉公所、花蓮縣花蓮市公所、臺東縣海端鄉公所、臺東縣延平鄉公所、臺東縣金峰鄉公所、臺東縣達仁鄉公所、臺東縣蘭嶼鄉公所、臺東縣鹿野鄉公所、臺東縣卑南鄉公所、臺東縣大武鄉公所、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臺東縣長濱鄉公所、臺東縣成功鎮公所、臺東縣池上鄉公所、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臺東縣臺東市公所、臺東縣關山鎮公所副本: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縣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