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22 條
- 1.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社會福利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及庇護工場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或提供文化創意服務。 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2.前項第九款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3.第一項第九款社會福利服務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4.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不適用工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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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列舉 16 款限制性招標事由,是機關不經公開招標、逕洽特定廠商的唯一法源,每一款都須符合構成要件並經事後審查。
Q · 政府標案寫「限制性招標」是不是就是綁標?
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限制性招標有 16 款法定事由,多數有合理理由(災害緊急、獨家技術、庇護工場、藝術表演)。判斷是否綁標的關鍵不在「有沒有用限制性招標」,而在「有沒有符合該款構成要件」。第2款(獨家供應)與第7款(後續擴充)因認定彈性大,是實務上綁標最常藏身的兩款。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規模每年破兆。預設規則是公開招標,讓所有廠商出價競爭。但22條開了16道例外:緊急採購、獨家供應、原廠維護、藝術表演、庇護工場的產品。每一款都有它存在的道理,每一款也都是弊案最愛藏身的地方。採購官員看這條,看的是「哪款最不會被審計挑毛病」。廠商看這條,看的是「我有沒有機會繞過比價戰」。但記者和檢調看這條,看的是「這個標案走哪款?合不合理?」最常被濫用的是第2款(獨家供應)和第7款(後續擴充)。前者是綁標的經典手法,規格寫得只有某家做得出來。後者是偷渡新採購的後門,把沒在原契約寫清楚的東西硬說成「擴充」。這條不只是法律條文,是整個政府採購世界的16道暗門。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為限制性招標的法源依據,列舉 16 款得不經公開競爭程序而逕洽特定廠商的法定例外,涵蓋無廠商投標、獨家供應、緊急事故、後續維修擴充、專業評選、弱勢扶持、文化藝術等情形,是政府採購防弊與彈性之間的核心調節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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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採購法22條是什麼?▾
規定 16 款得採限制性招標的法定事由,是所有不公開招標案件的唯一法源。
Q2限制性招標一定是綁標嗎?▾
不一定,16 款多有合理理由,重點在是否符合該款構成要件,第2、7款風險最高。
Q3第22條第2款獨家供應怎麼認定?▾
須證明市場上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機關應有市場調查佐證。
Q4緊急採購可以走第22條哪一款?▾
第3款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但須有事實證明緊急且確有必要。
Q5廠商被不合理限制招標排除怎麼救濟?▾
10 日內向機關提異議,不服再 15 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Q6後續擴充走第22條第7款要注意什麼?▾
必須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文件敘明擴充的期間、金額或數量,否則不符要件。
Q7中小企業有機會接限制性招標嗎?▾
有,第9、10、12、13、14款對專業及特定類型廠商友善,須先進合格廠商名單。
Q8第22條的採購要達多少金額才適用?▾
限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未達公告金額另依第23條辦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公開招標 | 選擇性招標 | 限制性招標 |
|---|---|---|---|
| 競爭程度 | 所有合格廠商皆可投標 | 預先資格審查後邀請 | 逕洽 1 家或少數家 |
| 適用前提 | 原則方式 | 經常性採購或需資格審查 | 符合第22條16款之一 |
| 防弊風險 | 最低 | 中 | 最高(第2、7款) |
| 事後審查重點 | 決標程序 | 資格審查公平性 | 該款構成要件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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