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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21選擇性招標得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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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2. 2.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
  3. 3.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4. 4.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21條規範選擇性招標合格廠商名單,機關得預建名單,但須隨時接受加入請求並定期檢討,經常性採購應達六家以上。

Q · 沒在政府的合格廠商名單上,還能投標嗎?

能,依第2項主動請求審查即可

依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2項,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的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應邀其投標。換言之,這不是機關的恩惠,而是法定義務,前提是廠商必須主動提出請求且時程上來得及審查。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裡有一種「內定名單」的合法玩法,叫合格廠商名單。機關可以預先篩選一批通過資格審查的廠商,以後同類型的採購就從這批名單裡挑人邀標。聽起來像黑箱?不是,這條法律同時給了三道保險:第一,名單必須定期檢討修正,不是一次入選就永遠吃香;第二,沒在名單上的廠商,只要你主動請求並且機關來得及審查,就必須讓你參加;第三,名單內的廠商必須「平等受邀」,不能同一批人永遠吃所有案子。如果你是想搶政府標案的廠商,這條就是你的入場券規則。如果你在名單上但老是拿不到邀請,這條是你去抗議的法律依據。經常性採購還有個硬規定:名單必須六家以上,防止機關用「湊三家」之類的操作造就實質獨家。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21條規範選擇性招標的「合格廠商名單」制度:機關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名單以提升發包效率,但須隨時接受廠商加入請求、定期檢討修正名單,經常性採購名單應達六家以上,並使名單內廠商享有平等受邀投標之機會。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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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不在政府的合格廠商名單上,真的一點辦法都沒有嗎?

有辦法。依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2項,你可以主動向機關提出資格審查請求,只要不妨礙招標作業、機關來得及完成審查,合格後機關就應邀你投標。請求函要寫清楚欲參加的特定招標案、附完整資格證明,並明確引用第21條第2項。

Q2經常性採購規定六家以上,如果機關只找五家會怎樣?

屬程序瑕疵。第21條第3項明定經常性採購之合格廠商名單應建立六家以上,這是強制規定。少於六家進行招標,若遭廠商申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可能認定程序違法並撤銷決標,承辦人員亦可能有行政責任。

Q3在名單上但機關都不找我投標,怎麼辦?

第21條第4項保障名單內廠商「平等受邀」的機會。可先發函請機關說明近一年邀標分配基準,若拒絕說明或說明不合理,向機關提書面異議,不服處理結果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同時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調閱決標與邀標紀錄,用數據佐證。

Q4政府採購法第21條是什麼?

規範選擇性招標的合格廠商名單制度,含名單建立、隨時加入、定期檢討、六家下限、平等受邀五項要點。

Q5什麼是合格廠商名單?

機關預先辦理資格審查、通過者列入的廠商清冊,供同類型採購邀標使用,須定期檢討修正。

Q6什麼叫經常性採購?

機關反覆、定期辦理之同性質採購,其合格廠商名單依第3項應建立六家以上以維持競爭。

Q7選擇性招標和公開招標差在哪?

公開招標對所有合格廠商開放投標,選擇性招標先建立資格審查名單再邀標,效率較高但須防綁標。

Q8怎麼加入政府的合格廠商名單?

備齊資格證明,向機關書面提出資格審查請求並引用第21條第2項,審查合格後即列入並受邀投標。

Q9在名單上拿不到邀標怎麼處理?

依第4項函請機關說明邀標分配基準,調閱近一年決標紀錄,必要時提異議、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Q10怎麼證明機關邀標分配不公平?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調閱該機關近一年選擇性招標公告、決標公告與邀標廠商清單,比對數據找出排除事實。

Q11對選擇性招標程序不服要花多少時間救濟?

異議應於招標文件規定或法定期限內提出,不服處理結果者於收受次日起15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Q12選擇性招標 vs 限制性招標差在哪?

選擇性招標從合格名單邀多家競標,限制性招標得不經公告邀特定廠商甚至僅一家比議價,適用情形更嚴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
適用對象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經資格審查列入名單之廠商特定情形下不經公告邀請特定廠商
事前資格審查投標時審查得預先審查建立名單(第21條)視情形
名單家數要求經常性採購應六家以上(第21條第3項)得僅邀一家比議價
新廠商加入公告期間自由投標得隨時請求加入審查(第21條第2項)受限

公開招標

適用對象
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
事前資格審查
投標時審查
名單家數要求
新廠商加入
公告期間自由投標

選擇性招標

適用對象
經資格審查列入名單之廠商
事前資格審查
得預先審查建立名單(第21條)
名單家數要求
經常性採購應六家以上(第21條第3項)
新廠商加入
得隨時請求加入審查(第21條第2項)

限制性招標

適用對象
特定情形下不經公告邀請特定廠商
事前資格審查
視情形
名單家數要求
得僅邀一家比議價
新廠商加入
受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計法・予算決算及び会計令(指名競争入札の競争参加資格者名簿)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국가계약법) — 입찰참가자격 사전심사(PQ)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资格预审;政府采购法 第38条(邀请招标)
德國GWB §122(Eignung)i.V.m. EU-Richtlinie 2014/24/EU Art. 64(Qualifizierungssysteme)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systèmes de qualification)/ Directive 2014/24/UE art. 64
美國FAR Subpart 9.2 — Qualifications Requirements(Qualified Bidders Lis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870501 制定)

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   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投標名詞
(087050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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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第 21 條規定:「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府採購法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