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21 條(選擇性招標得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 1.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 2.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
- 3.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 4.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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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21條規範選擇性招標合格廠商名單,機關得預建名單,但須隨時接受加入請求並定期檢討,經常性採購應達六家以上。
Q · 沒在政府的合格廠商名單上,還能投標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2項,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的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應邀其投標。換言之,這不是機關的恩惠,而是法定義務,前提是廠商必須主動提出請求且時程上來得及審查。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裡有一種「內定名單」的合法玩法,叫合格廠商名單。機關可以預先篩選一批通過資格審查的廠商,以後同類型的採購就從這批名單裡挑人邀標。聽起來像黑箱?不是,這條法律同時給了三道保險:第一,名單必須定期檢討修正,不是一次入選就永遠吃香;第二,沒在名單上的廠商,只要你主動請求並且機關來得及審查,就必須讓你參加;第三,名單內的廠商必須「平等受邀」,不能同一批人永遠吃所有案子。如果你是想搶政府標案的廠商,這條就是你的入場券規則。如果你在名單上但老是拿不到邀請,這條是你去抗議的法律依據。經常性採購還有個硬規定:名單必須六家以上,防止機關用「湊三家」之類的操作造就實質獨家。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21條規範選擇性招標的「合格廠商名單」制度:機關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名單以提升發包效率,但須隨時接受廠商加入請求、定期檢討修正名單,經常性採購名單應達六家以上,並使名單內廠商享有平等受邀投標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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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第21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選擇性招標的合格廠商名單制度,包含名單建立、隨時接受加入請求、定期檢討、經常性採購六家下限、平等受邀四項機制。
Q2沒在合格廠商名單上能投標嗎?▾
能。依第2項主動向機關提出資格審查請求,只要不妨礙招標作業且機關來得及完成審查,合格後機關應邀其投標。
Q3合格廠商名單需要幾家?▾
一般選擇性招標無固定下限,但經常性採購依第3項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Q4在名單上卻一直拿不到邀標怎麼辦?▾
依第4項「平等受邀之機會」,可發函要求機關說明邀標分配基準,必要時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Q5選擇性招標和公開招標差在哪?▾
公開招標對所有合格廠商開放投標,選擇性招標則先建立資格審查名單,再從名單中邀標。
Q6合格廠商名單會一直有效嗎?▾
不會。第1項明定機關應定期檢討修正名單,入選一次不代表永久有效,仍須維持資格條件。
Q7機關拒絕我加入名單合法嗎?▾
若拒絕導致妨礙招標作業或無法適時完成審查,可能合法;但無正當理由拒絕審查請求,廠商可提出異議。
Q8對選擇性招標程序不服要怎麼救濟?▾
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於法定期限內向機關提出異議,不服處理結果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公開招標 | 選擇性招標 | 限制性招標 |
|---|---|---|---|
| 適用對象 | 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 | 經資格審查列入名單之廠商 | 特定情形下不經公告邀請特定廠商 |
| 事前資格審查 | 投標時審查 | 得預先審查建立名單(第21條) | 視情形 |
| 名單家數要求 | 無 | 經常性採購應六家以上(第21條第3項) | 得僅邀一家比議價 |
| 新廠商加入 | 公告期間自由投標 | 得隨時請求加入審查(第21條第2項) | 受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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