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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政府採購法 第 21 條(選擇性招標得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1. 1.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2. 2.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
  3. 3.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4. 4.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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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21條規範選擇性招標合格廠商名單,機關得預建名單,但須隨時接受加入請求並定期檢討,經常性採購應達六家以上。

Q · 沒在政府的合格廠商名單上,還能投標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2項,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的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應邀其投標。換言之,這不是機關的恩惠,而是法定義務,前提是廠商必須主動提出請求且時程上來得及審查。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裡有一種「內定名單」的合法玩法,叫合格廠商名單。機關可以預先篩選一批通過資格審查的廠商,以後同類型的採購就從這批名單裡挑人邀標。聽起來像黑箱?不是,這條法律同時給了三道保險:第一,名單必須定期檢討修正,不是一次入選就永遠吃香;第二,沒在名單上的廠商,只要你主動請求並且機關來得及審查,就必須讓你參加;第三,名單內的廠商必須「平等受邀」,不能同一批人永遠吃所有案子。如果你是想搶政府標案的廠商,這條就是你的入場券規則。如果你在名單上但老是拿不到邀請,這條是你去抗議的法律依據。經常性採購還有個硬規定:名單必須六家以上,防止機關用「湊三家」之類的操作造就實質獨家。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21條規範選擇性招標的「合格廠商名單」制度:機關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名單以提升發包效率,但須隨時接受廠商加入請求、定期檢討修正名單,經常性採購名單應達六家以上,並使名單內廠商享有平等受邀投標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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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採購法第21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選擇性招標的合格廠商名單制度,包含名單建立、隨時接受加入請求、定期檢討、經常性採購六家下限、平等受邀四項機制。

Q2沒在合格廠商名單上能投標嗎?

能。依第2項主動向機關提出資格審查請求,只要不妨礙招標作業且機關來得及完成審查,合格後機關應邀其投標。

Q3合格廠商名單需要幾家?

一般選擇性招標無固定下限,但經常性採購依第3項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Q4在名單上卻一直拿不到邀標怎麼辦?

依第4項「平等受邀之機會」,可發函要求機關說明邀標分配基準,必要時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Q5選擇性招標和公開招標差在哪?

公開招標對所有合格廠商開放投標,選擇性招標則先建立資格審查名單,再從名單中邀標。

Q6合格廠商名單會一直有效嗎?

不會。第1項明定機關應定期檢討修正名單,入選一次不代表永久有效,仍須維持資格條件。

Q7機關拒絕我加入名單合法嗎?

若拒絕導致妨礙招標作業或無法適時完成審查,可能合法;但無正當理由拒絕審查請求,廠商可提出異議。

Q8對選擇性招標程序不服要怎麼救濟?

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於法定期限內向機關提出異議,不服處理結果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
適用對象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經資格審查列入名單之廠商特定情形下不經公告邀請特定廠商
事前資格審查投標時審查得預先審查建立名單(第21條)視情形
名單家數要求經常性採購應六家以上(第21條第3項)得僅邀一家比議價
新廠商加入公告期間自由投標得隨時請求加入審查(第21條第2項)受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計法・予算決算及び会計令(指名競争入札の競争参加資格者名簿)
🇰🇷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국가계약법) — 입찰참가자격 사전심사(PQ)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资格预审;政府采购法 第38条(邀请招标)
🇩🇪 德國GWB §122(Eignung)i.V.m. EU-Richtlinie 2014/24/EU Art. 64(Qualifizierungssysteme)
🇫🇷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systèmes de qualification)/ Directive 2014/24/UE art. 64
🇺🇸 美國FAR Subpart 9.2 — Qualifications Requirements(Qualified Bidders 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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