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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其後續邀標之通知,得採不同廠商至不同處所遞送投標文件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11 年 01 月 04 日

要旨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其後續邀標之通知,得採不同廠商至不同處所遞送投標文件

內容

主旨: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其後續邀標之通知,得採不同廠商至不同處所遞送投標文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其後續邀標,依採購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廠商得自行選擇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二、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為避免符合資格之廠商家數少,而以觀望其他廠商有無投標,再決定是否投標,形成壟斷或刻意流標情形。爰於後續邀標時,廠商除可以郵遞方式遞送外,擬採專人送達方式之處所,機關可就個案符合資格之廠商家數多寡,必要時以密件方式個別通知不同廠商至不同處所遞送投標文件。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其後續邀標之通知,得採不同廠商至不同處所遞送投標文件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