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20 條(選擇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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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 一、經常性採購。 二、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三、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四、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五、研究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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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規定,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符合經常性採購等五種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採選擇性招標,先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再邀標。
Q · 選擇性招標是什麼?機關可以隨便挑廠商嗎?
不行。仍要公告、公開資格審查,名單須維持 6 家以上
依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選擇性招標是公開招標的法定例外,限五種情形(經常性採購、審查費時、備標成本高、資格複雜、研究發展)才能採用。它仍須公告、仍須公開資格審查,並依第 21 條維持 6 家以上合格廠商名單,只是把資格審查與投標決標切成兩階段,不是讓機關自由指定廠商。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的默認設定是公開招標:公告出來,誰有興趣誰來投。但政府不傻,有些案子每年都要做(清潔、維修、設備),有些案子資格審查要花好幾個月,有些案子需要極高的技術門檻。每次從零開始公開招標,效率低到讓機關沒辦法做事。20 條就是為這種情況開的門:符合五種情形之一(經常性採購、審查費時、廠商備標成本高、資格複雜、研究發展),機關可以改走「選擇性招標」。這條的重點不是「機關可以少做事」,而是「廠商的遊戲規則完全不同」:如果你能擠進機關的合格廠商名單(21 條),未來幾年同類採購你都會被主動邀請投標。沒擠進去的廠商根本看不到這些案子。
法律定性
選擇性招標為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規定之招標方式,指機關以公告方式預先依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再就名單內廠商邀請投標。其與公開招標差別在於資格審查與投標分階段進行,與限制性招標差別在於仍須經公告程序,並非由機關逕行指定廠商。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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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選擇性招標跟限制性招標差在哪?
兩者都是不完全公開競爭的例外,但機制不同。選擇性招標仍要公告、仍要公開資格審查、名單維持 6 家以上(第 21 條),只是把資格審查與投標決標切成兩階段;限制性招標(第 22 條)才是不經公告逕邀特定廠商。搞混兩者,質疑機關程序時主張的法條會錯,整個異議可能被駁回。
Q2小公司有機會進合格廠商名單嗎?
有。第 21 條規定經常性採購須維持 6 家以上合格廠商,很多地方機關因競爭者不足常湊不滿。只要主動申請且條件符合,進名單的機率遠高於在公開招標贏過大廠。實務上不要只盯中央機關,地方機關、國營事業、學校單位的名單門檻低很多,從這裡切入容易得多。
Q3機關把我從名單刪除,我能抗議嗎?
能。第 21 條要求機關定期檢討修正名單,但你有被平等對待的權利。被無正當理由刪除屬影響投標權益的不利決定,知悉起 20 日內可依第 75 條提異議。實務上機關刪除通知常寫得模糊,要先發函請機關書面說明刪除理由,才能針對理由具體攻擊,否則異議沒有具體標的成功率很低。
Q4選擇性招標是什麼?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符合五種情形之一時,機關先公告審查資格、建合格廠商名單,再就名單內廠商邀標的招標方式。
Q5選擇性招標的五種情形是哪五種?
經常性採購、投標文件審查費時長久、廠商備標需高額費用、廠商資格條件複雜、研究發展事項。
Q6合格廠商名單是什麼?
機關資格審查通過、得受邀投標的廠商清單,經常性採購依第 21 條須維持 6 家以上。
Q7經常性採購是什麼意思?
機關定期重複辦理的同類採購,如清潔、維修、設備,屬第 20 條第 1 款可採選擇性招標的情形。
Q8怎麼擠進合格廠商名單?
依第 21 條主動請求機關辦理資格審查 → 備齊公司登記、財報、績效、技術能力證明 → 通過後進名單受邀。
Q9機關怎麼辦選擇性招標才合法?
確認符合五款之一並留書面判斷 → 公告辦理資格審查 → 依第 21 條維持 6 家以上名單 → 平等邀請名單廠商。
Q10被移出合格廠商名單怎麼救濟?
先發函請機關書面說明刪除理由,再針對理由於知悉起 20 日內依第 75 條提異議。
Q11怎麼判斷一個案子適不適合選擇性招標?
看是否為經常性、審查是否費時、備標成本是否高、資格是否複雜、是否屬研發,符合任一款即可。
Q12選擇性招標 vs 公開招標差在哪?
公開招標資格審查與投標合併、任何符合資格者都能投;選擇性招標預先分階段審查、僅名單內 6 家以上廠商受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公開招標 | 選擇性招標 | 限制性招標 |
|---|---|---|---|
| 是否公告 | 必須公告 | 必須公告 | 不經公告 |
| 資格審查 | 與投標合併 | 預先分階段審查 | 個案認定 |
| 廠商範圍 | 任何符合資格者 | 合格名單內(6 家以上) | 機關邀請特定廠商 |
| 法條依據 | 第 19 條 | 第 20、21 條 | 第 22 條 |
公開招標
- 是否公告
- 必須公告
- 資格審查
- 與投標合併
- 廠商範圍
- 任何符合資格者
- 法條依據
- 第 19 條
選擇性招標
- 是否公告
- 必須公告
- 資格審查
- 預先分階段審查
- 廠商範圍
- 合格名單內(6 家以上)
- 法條依據
- 第 20、21 條
限制性招標
- 是否公告
- 不經公告
- 資格審查
- 個案認定
- 廠商範圍
- 機關邀請特定廠商
- 法條依據
- 第 22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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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其後續邀標之通知,得採不同廠商至不同處所遞送投標文件
- 檢送「選擇性招標錯誤行為態樣」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 停用本會89年1月19日(89)工程企字第88022422號函說明三
- 檢送「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方案」
- 檢送本會94年1月12日「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律師委任案之執行現況及問題探討」會議紀錄乙份
- 行政院函,政府採購法修法函內容。
- 交通部國工局建議修改本會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八○二二四二二號函乙案。
- 答復審計部對於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及建議事項
- 各機關辦理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請於公告當日將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各乙份函送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打擊黑金執行小組列管監控
- 臺電公司臺中電廠增建第九、十號機火力發電計畫所需大型循環水泵之採購,尚難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
立法沿革 2 版
(0870501 制定)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得採選擇性招標: 一、經常性採購。 二、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三、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四、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立法理由為提升採購效率,省卻重複性之資格審查作業,降低廠商備標費用,爰對於經常性採購、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甚久、廠商須準備高額費用或廠商資格條件複雜之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明定機關得於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採選擇性招標辦理,亦即各機關得依公告方式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再邀請廠商參與投標。
(0910116 修正)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 一、經常性採購。 二、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三、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四、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五、研究發展事項。
立法理由一、採選擇性招標仍須經公告程序,爰刪除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條件,可增進採購效率,無礙廠商參與競爭,且符合政府法規鬆綁原則。 二、增訂第五款,研究發展事項得採選擇性招標,以利執行。
- 投標名詞
為提升採購效率,省卻重複性之資格審查作業,降低廠商備標費用,爰對於經常性採購、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甚久、廠商須準備高額費用或廠商資格條件複雜之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明定機關得於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採選擇性招標辦理,亦即各機關得依公告方式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再邀請廠商參與投標。
一、採選擇性招標仍須經公告程序,爰刪除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條件,可增進採購效率,無礙廠商參與競爭,且符合政府法規鬆綁原則。 二、增訂第五款,研究發展事項得採選擇性招標,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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