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20 條(選擇性招標)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 一、經常性採購。 二、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三、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四、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五、研究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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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規定,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符合經常性採購等五種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採選擇性招標,先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再邀標。
Q · 選擇性招標是什麼?機關可以隨便挑廠商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選擇性招標是公開招標的法定例外,限五種情形(經常性採購、審查費時、備標成本高、資格複雜、研究發展)才能採用。它仍須公告、仍須公開資格審查,並依第 21 條維持 6 家以上合格廠商名單,只是把資格審查與投標決標切成兩階段,不是讓機關自由指定廠商。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的默認設定是公開招標:公告出來,誰有興趣誰來投。但政府不傻,有些案子每年都要做(清潔、維修、設備),有些案子資格審查要花好幾個月,有些案子需要極高的技術門檻。每次從零開始公開招標,效率低到讓機關沒辦法做事。20 條就是為這種情況開的門:符合五種情形之一(經常性採購、審查費時、廠商備標成本高、資格複雜、研究發展),機關可以改走「選擇性招標」。這條的重點不是「機關可以少做事」,而是「廠商的遊戲規則完全不同」:如果你能擠進機關的合格廠商名單(21 條),未來幾年同類採購你都會被主動邀請投標。沒擠進去的廠商根本看不到這些案子。
法律定性
選擇性招標為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規定之招標方式,指機關以公告方式預先依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再就名單內廠商邀請投標。其與公開招標差別在於資格審查與投標分階段進行,與限制性招標差別在於仍須經公告程序,並非由機關逕行指定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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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選擇性招標是什麼?▾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符合五種情形之一時,機關先審資格建合格廠商名單再邀標的招標方式。
Q2選擇性招標跟限制性招標差在哪?▾
選擇性招標仍須公告與資格審查;限制性招標才是不經公告逕邀特定廠商。
Q3合格廠商名單怎麼申請?▾
依第 21 條,廠商可主動請求資格審查,備齊公司登記、財報、績效與技術能力證明。
Q4哪五種情形可以採選擇性招標?▾
經常性採購、審查費時、備標成本高、廠商資格複雜、研究發展事項。
Q5選擇性招標名單要幾家?▾
依第 21 條,經常性採購建立的合格廠商名單須維持 6 家以上。
Q6被機關移出合格廠商名單能異議嗎?▾
能。屬影響投標權益的不利決定,知悉起 20 日內依第 75 條提異議。
Q7選擇性招標還要報上級核准嗎?▾
不用。民國 91 年修法已刪除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的前置要件。
Q8研究發展案為什麼能走選擇性招標?▾
民國 91 年增訂第 5 款,科研類採購有明確依據採選擇性招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公開招標 | 選擇性招標 | 限制性招標 |
|---|---|---|---|
| 是否公告 | 必須公告 | 必須公告 | 不經公告 |
| 資格審查 | 與投標合併 | 預先分階段審查 | 個案認定 |
| 廠商範圍 | 任何符合資格者 | 合格名單內(6 家以上) | 機關邀請特定廠商 |
| 法條依據 | 第 19 條 | 第 20、21 條 | 第 2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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