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19 條(公開招標)
快速跳轉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19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符合第20條、第22條例外情形外,原則上應公開招標,確立採購透明原則。
Q · 政府採購一定要公開招標嗎?
公告金額以上原則要,例外限第20、22條
依政府採購法第 19 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原則上應公開招標,把標案攤在陽光下公告給所有廠商。例外只有兩種:第 20 條所列的選擇性招標情形,以及第 22 條所列的 16 款限制性招標情形。除此之外,每一筆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都必須公開招標,機關不得自行創設例外。
白話解讀
政府花你納稅錢的每一筆,一旦超過一個門檻,法律要求它必須「公告給所有人看」。這個門檻叫「公告金額」,目前工程、財物、勞務都是新台幣 100 萬元(由主管機關定期公告,本數據請以現行公告為準)。19 條只有短短一行字,卻是整部政府採購法最核心的民主條款: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原則上應公開招標。原則以外的例外是什麼?第 20 條列的選擇性招標特定情形,以及第 22 條列的限制性招標 16 款情形。除此之外的每一筆都要攤在陽光下。這條條文的邏輯是:民主社會裡政府沒有權力對人民關閉採購資訊的窗口,例外必須法律明文列舉,不能任意創設。這就是為什麼現在你打開政府電子採購網,可以看到全台各機關每天公告的成千上萬個標案。這不是政府佛心來著,是法律強制的透明度。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19 條為招標方式之原則性規範,確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公開招標」的透明度原則。其例外僅限第 20 條所列選擇性招標情形與第 22 條所列 16 款限制性招標情形,採法律保留之列舉主義,機關不得任意創設例外,藉此保障採購程序的公開與競爭。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採購一定要公開招標嗎?
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原則上要公開招標,例外只有政府採購法第20條選擇性招標與第22條限制性招標所列情形。
Q2公告金額是多少?
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定期公告,現行工程、財物、勞務採購之公告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自112年1月起由100萬元調高),實際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Q3公告金額以下的採購要公開招標嗎?
不受第19條公開招標義務拘束,可走小額採購或比價、議價等較簡便程序,但機關仍須誠實申報金額,不得拆單規避。
Q4公告金額是什麼?現在多少?
由公共工程委員會定期公告的採購金額門檻,現行工程、財物、勞務均為150萬元(112年起由100萬調高),以最新公告為準。
Q5什麼是限制性招標?
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比價或僅向一家議價的例外招標方式,須符合第22條16款情形之一。
Q6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差在哪?
公開招標對所有廠商開放;選擇性招標先資格審查建名單再邀標;限制性招標不公告直接邀請或議價。
Q7政府標案要去哪裡查?
政府電子採購網(web.pcc.gov.tw),公告金額以上案件依第19條都必須公告於此,可依機關、地區、金額查詢與訂閱。
Q8廠商怎麼對機關的招標方式提出異議?
於等標期四分之一之期限內(不足10日以10日計)向機關提出異議,不服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Q9怎麼判斷機關有沒有拆單規避?
比對機關一段期間的公告紀錄,若連續出現略低於公告金額(如多個149萬)的同類案件,即為拆單規避的強烈訊號。
Q10發現未依法公開招標可以向誰檢舉?
蒐集採購金額、招標方式與法條依據後,可向審計部或政風機構檢舉,事證明確時成功率高。
Q11公開招標 vs 選擇性招標哪個適用?
公告金額以上原則用公開招標,僅在符合第20條法定情形(如經常性採購、研究發展等)才得改採選擇性招標。
Q12公開招標 vs 限制性招標差在哪?
公開招標須公告對所有廠商開放;限制性招標不公告、直接邀請或議價,但須符合第22條16款之一並負舉證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trigger | openness | legal_basis |
|---|---|---|---|
| 公開招標 |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原則) | 對所有合格廠商公開 | 政府採購法第19條 |
| 選擇性招標 | 公告金額以上且符合第20條法定情形 | 先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名單後邀標 | 政府採購法第20條、第21條 |
| 限制性招標 | 公告金額以上且符合第22條16款之一 | 不經公告,邀請或僅向一家議價 | 政府採購法第22條 |
trigger
- 公開招標
-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原則)
- 選擇性招標
- 公告金額以上且符合第20條法定情形
- 限制性招標
- 公告金額以上且符合第22條16款之一
openness
- 公開招標
- 對所有合格廠商公開
- 選擇性招標
- 先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名單後邀標
- 限制性招標
- 不經公告,邀請或僅向一家議價
legal_basis
- 公開招標
- 政府採購法第19條
- 選擇性招標
- 政府採購法第20條、第21條
- 限制性招標
- 政府採購法第22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則
- 檢送「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方案」
- 「公開招標且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案」得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十一條,準用同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 各機關辦理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請於公告當日將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各乙份函送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打擊黑金執行小組列管監控
- 各機關聘(委)任律師或律師事務所進行訴訟或處理有關事務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 委託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牙醫總額預算試辦計畫之牙科醫療服務專業審查
- 外離島委商運務洽固定航線船舶運送業者採限制性招標之執行疑義
- 「政府採購法」問題十二則答問
- 投保保險為保險專業服務之疑義
- 有關勞保局辦理勞、農保給付案件審核,委請各專業醫師審查事宜
- 提辦理研究計畫招標作業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立法沿革 1 版
(0870501 制定)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
立法理由明定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符合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條件外,應公開招標。
- 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20 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22 條條文
明定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符合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條件外,應公開招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