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19 條(公開招標)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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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19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符合第20條、第22條例外情形外,原則上應公開招標,確立採購透明原則。
Q · 政府採購一定要公開招標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19 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原則上應公開招標,把標案攤在陽光下公告給所有廠商。例外只有兩種:第 20 條所列的選擇性招標情形,以及第 22 條所列的 16 款限制性招標情形。除此之外,每一筆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都必須公開招標,機關不得自行創設例外。
白話解讀
政府花你納稅錢的每一筆,一旦超過一個門檻,法律要求它必須「公告給所有人看」。這個門檻叫「公告金額」,目前工程、財物、勞務都是新台幣 100 萬元(由主管機關定期公告,本數據請以現行公告為準)。19 條只有短短一行字,卻是整部政府採購法最核心的民主條款: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原則上應公開招標。原則以外的例外是什麼?第 20 條列的選擇性招標特定情形,以及第 22 條列的限制性招標 16 款情形。除此之外的每一筆都要攤在陽光下。這條條文的邏輯是:民主社會裡政府沒有權力對人民關閉採購資訊的窗口,例外必須法律明文列舉,不能任意創設。這就是為什麼現在你打開政府電子採購網,可以看到全台各機關每天公告的成千上萬個標案。這不是政府佛心來著,是法律強制的透明度。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19 條為招標方式之原則性規範,確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公開招標」的透明度原則。其例外僅限第 20 條所列選擇性招標情形與第 22 條所列 16 款限制性招標情形,採法律保留之列舉主義,機關不得任意創設例外,藉此保障採購程序的公開與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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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一定要公開招標嗎?▾
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原則上要公開招標,例外只有政府採購法第20條選擇性招標與第22條限制性招標所列情形。
Q2公告金額是多少?▾
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定期公告,現行工程、財物、勞務採購之公告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自112年1月起由100萬元調高),實際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Q3公告金額以下的採購要公開招標嗎?▾
不受第19條公開招標義務拘束,可走小額採購或比價、議價等較簡便程序,但機關仍須誠實申報金額,不得拆單規避。
Q4公告金額是什麼?現在多少?▾
由公共工程委員會定期公告的採購金額門檻,現行工程、財物、勞務均為150萬元(112年起由100萬調高),以最新公告為準。
Q5什麼是限制性招標?▾
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比價或僅向一家議價的例外招標方式,須符合第22條16款情形之一。
Q6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差在哪?▾
公開招標對所有廠商開放;選擇性招標先資格審查建名單再邀標;限制性招標不公告直接邀請或議價。
Q7政府標案要去哪裡查?▾
政府電子採購網(web.pcc.gov.tw),公告金額以上案件依第19條都必須公告於此,可依機關、地區、金額查詢與訂閱。
Q8廠商怎麼對機關的招標方式提出異議?▾
於等標期四分之一之期限內(不足10日以10日計)向機關提出異議,不服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Q9怎麼判斷機關有沒有拆單規避?▾
比對機關一段期間的公告紀錄,若連續出現略低於公告金額(如多個149萬)的同類案件,即為拆單規避的強烈訊號。
Q10發現未依法公開招標可以向誰檢舉?▾
蒐集採購金額、招標方式與法條依據後,可向審計部或政風機構檢舉,事證明確時成功率高。
Q11公開招標 vs 選擇性招標哪個適用?▾
公告金額以上原則用公開招標,僅在符合第20條法定情形(如經常性採購、研究發展等)才得改採選擇性招標。
Q12公開招標 vs 限制性招標差在哪?▾
公開招標須公告對所有廠商開放;限制性招標不公告、直接邀請或議價,但須符合第22條16款之一並負舉證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trigger | openness | legal_basis |
|---|---|---|---|
| 公開招標 |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原則) | 對所有合格廠商公開 | 政府採購法第19條 |
| 選擇性招標 | 公告金額以上且符合第20條法定情形 | 先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名單後邀標 | 政府採購法第20條、第21條 |
| 限制性招標 | 公告金額以上且符合第22條16款之一 | 不經公告,邀請或僅向一家議價 | 政府採購法第2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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