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19 條(公開招標)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19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符合第20條、第22條例外情形外,原則上應公開招標,確立採購透明原則。
Q · 政府採購一定要公開招標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19 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原則上應公開招標,把標案攤在陽光下公告給所有廠商。例外只有兩種:第 20 條所列的選擇性招標情形,以及第 22 條所列的 16 款限制性招標情形。除此之外,每一筆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都必須公開招標,機關不得自行創設例外。
白話解讀
政府花你納稅錢的每一筆,一旦超過一個門檻,法律要求它必須「公告給所有人看」。這個門檻叫「公告金額」,目前工程、財物、勞務都是新台幣 100 萬元(由主管機關定期公告,本數據請以現行公告為準)。19 條只有短短一行字,卻是整部政府採購法最核心的民主條款: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原則上應公開招標。原則以外的例外是什麼?第 20 條列的選擇性招標特定情形,以及第 22 條列的限制性招標 16 款情形。除此之外的每一筆都要攤在陽光下。這條條文的邏輯是:民主社會裡政府沒有權力對人民關閉採購資訊的窗口,例外必須法律明文列舉,不能任意創設。這就是為什麼現在你打開政府電子採購網,可以看到全台各機關每天公告的成千上萬個標案。這不是政府佛心來著,是法律強制的透明度。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19 條為招標方式之原則性規範,確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公開招標」的透明度原則。其例外僅限第 20 條所列選擇性招標情形與第 22 條所列 16 款限制性招標情形,採法律保留之列舉主義,機關不得任意創設例外,藉此保障採購程序的公開與競爭。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採購一定要公開招標嗎?▾
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原則上要公開招標,例外只有第20條選擇性招標與第22條限制性招標所列情形。
Q2公告金額是多少?▾
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定期公告,現行工程、財物、勞務採購之公告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自112年1月起由100萬元調高),實際金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Q3公告金額以下的採購要公開招標嗎?▾
不受第19條公開招標義務拘束,可走小額採購或比價、議價等較簡便程序,但機關仍須誠實申報金額,不得拆單規避。
Q4哪裡可以看到政府公開招標的標案?▾
政府電子採購網(web.pcc.gov.tw),公告金額以上案件依第19條都必須公告在此。
Q5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差在哪?▾
公開招標對所有廠商開放;選擇性招標先資格審查建名單再邀標;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直接邀請或議價,後兩者須符合第20、22條法定情形。
Q6機關把大案拆成多個小案避開公告金額犯法嗎?▾
違法。第14條禁止意圖規避而分批採購,拆單是採購弊案最常見的起手式。
Q7廠商認為機關不該用限制性招標可以怎麼辦?▾
可在等標期四分之一的期限內提出異議,不服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Q8違反第19條應公開招標而未公開,機關有什麼責任?▾
相關人員可能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負行政責任,採購程序亦可能被認定違法而須重新辦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trigger | openness | legal_basis |
|---|---|---|---|
| 公開招標 |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原則) | 對所有合格廠商公開 | 政府採購法第19條 |
| 選擇性招標 | 公告金額以上且符合第20條法定情形 | 先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名單後邀標 | 政府採購法第20條、第21條 |
| 限制性招標 | 公告金額以上且符合第22條16款之一 | 不經公告,邀請或僅向一家議價 | 政府採購法第22條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