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問題十二則答問
要旨
「政府採購法」問題十二則答問
內容
主旨:有關 貴辦公室函詢「政府採購法」問題十二則答復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辦公室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八八勞中人政字第六○五一二號函。正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本函附件內容問題三答,已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2.問題四答1,修正為如係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比減價次數三次;如係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3.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59條內容已有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