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投保保險為保險專業服務之疑義
要旨
投保保險為保險專業服務之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投保各種保險為保險專業服務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府工三字第八八O五八五二九OO號函。二、 保險業為服務業,機關投保各種保險為勞務採購,應視保險費用之多寡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其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評選者,有關計費方式,依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得採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