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離島委商運務洽固定航線船舶運送業者採限制性招標之執行疑義
要旨
外離島委商運務洽固定航線船舶運送業者採限制性招標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貴部外離島委商運務洽固定航線船舶運送業者採限制性招標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室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八八)軸鏏字第六二○八號函。二、 來函所述固定航線證明,為廠商資格條件,與辦理採購案是否得採限制性招標,無必然關係。三、 來函所述運務,如係日常運務,無租船運送之可能,擬委託船舶運送業者運送,而特定港口僅有一家廠商持有固定航線證明者,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四、 如特定港口有二家以上廠商持有固定航線證明,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建議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五、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正本: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應予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