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提辦理研究計畫招標作業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要旨
提辦理研究計畫招標作業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貴局所提辦理研究計畫招標作業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依據 貴局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八八﹚高市環局一字第28201號函。二、 研究計畫經費如為委託研究性質,為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勞務採購」,應視金額及案件性質,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三、 研究計畫經費如屬補助性質,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本法;受補助法人或團體如使用補助款辦理採購,依本法第四條之規定,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四、 貴局對於本法之執行疑義,建請先洽高雄市政府,如未能解決,再洽本會。正本: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副本:高雄市政府、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