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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提辦理研究計畫招標作業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88 年 08 月 16 日

要旨

提辦理研究計畫招標作業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貴局所提辦理研究計畫招標作業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依據 貴局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八八﹚高市環局一字第28201號函。二、 研究計畫經費如為委託研究性質,為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勞務採購」,應視金額及案件性質,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三、 研究計畫經費如屬補助性質,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本法;受補助法人或團體如使用補助款辦理採購,依本法第四條之規定,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四、 貴局對於本法之執行疑義,建請先洽高雄市政府,如未能解決,再洽本會。正本: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副本:高雄市政府、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提辦理研究計畫招標作業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88 年 08 月 16 日發布,要旨:提辦理研究計畫招標作業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