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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關聘(委)任律師或律師事務所進行訴訟或處理有關事務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89 年 01 月 14 日

要旨

各機關聘(委)任律師或律師事務所進行訴訟或處理有關事務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內容

主旨:茲將 貴會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八八)律聯字第八八二一八號函公開於本會資訊網站(www.pcc.gov.tw)。復請 查照。說明:另查本會八十八年六月八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六四五○號函已敘明各機關委任律師提供服務,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該函亦已公開於首揭網站。正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本:行政院秘書處(台八十八內移字第八七一三四號移文單),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併附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八八)律聯字第八八二一八號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各機關聘(委)任律師或律師事務所進行訴訟或處理有關事務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89 年 01 月 14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