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關聘(委)任律師或律師事務所進行訴訟或處理有關事務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要旨
各機關聘(委)任律師或律師事務所進行訴訟或處理有關事務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內容
主旨:茲將 貴會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八八)律聯字第八八二一八號函公開於本會資訊網站(www.pcc.gov.tw)。復請 查照。說明:另查本會八十八年六月八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六四五○號函已敘明各機關委任律師提供服務,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該函亦已公開於首揭網站。正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本:行政院秘書處(台八十八內移字第八七一三四號移文單),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併附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八八)律聯字第八八二一八號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