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18 條(招標之方式及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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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 2.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 3.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 4.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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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18條把招標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三種,差別在於可投標廠商從全體、資格通過者到指定一至數家。
Q ·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差在哪?
差在誰能投標:全部廠商、資格審查通過者、機關指定的一到數家
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公開招標是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誰都能投;選擇性招標是以公告預先審查資格,通過者才獲邀投標,類似預賽加正賽;限制性招標則不經公告,由機關邀請二家以上比價或僅一家議價。三種方式對應三種開放程度,且可投標的範圍從全體廠商一路縮減到一家,影響的是「誰有資格上場」。
白話解讀
同一個採購案,機關選擇用「公開招標」可能有 100 家廠商來投標;選「選擇性招標」可能剩 10 家;選「限制性招標」可能只有 1 家。這不是行政效率的差異,是制度設計下的權力分配。18 條做的事情就是把這三種招標方式的定義釘在法律裡。公開招標:公告給所有人看,誰都能投。選擇性招標:公告出資格條件,先審資格通過才能參加投標,類似預賽加正賽的兩階段。限制性招標:不公告,機關自己挑兩家以上來比價,或者乾脆找一家議價。三種方式對應三種開放程度,而且往後走到 19、20、22 條會發現,什麼案子可以用哪種方式,法律有嚴格規定,不是機關想怎麼選就怎麼選。這條只是把名詞定義好,但它定義的每個名詞都是後面幾條條文的「鑰匙」。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18條為招標程序的定義性總則,將採購招標方式法定區分為三類:公開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選擇性招標(公告預為資格審查後邀請合格廠商投標)、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邀請二家以上比價或僅一家議價)。三種方式構成政府採購程序開放程度的分級基礎。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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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公司沒有業績實績,是不是就別想接政府案?
不是。公開招標的資格通常比較寬,很多案子只要求基本廠商資格(公司登記、納稅證明、無違法紀錄等),不要求實績。鎖定公開招標且金額不高的案子切入,累積幾件政府採購經驗後,就開始符合選擇性招標的資格條件了。內行人提示:共同投標(第25條)也是繞過實績門檻的路徑,找一家有實績的廠商聯合投標,你方提供技術或創新能力,對方提供資格條件,兩邊都受益。
Q2限制性招標看起來就是圍事,為什麼還合法?
因為有些採購本質上就不能公開招標。比如機關要買某個專利獨家技術、採購藝術品、或遇到緊急災害需要立即處理,這些情況如果硬要走公開招標會失去採購意義或延誤時程。第22條列舉了16款情形,每一款都對應實務上的具體需要。真正需要監督的不是限制性招標這個方式,而是機關有沒有誠實引用對的款次。內行人提示:看到限制性招標公告,去查它引用哪一款,跟採購標的比對,不對勁就直接申訴。
Q3政府採購法第18條是什麼?
把採購招標方式法定區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三種的定義條文,是後面第19至22條的鑰匙。
Q4三種招標方式差在哪?
差在可投標廠商:公開招標全體、選擇性招標資格審查通過者、限制性招標機關指定一到數家,開放程度遞減。
Q5什麼叫選擇性招標的資格審查?
機關先公告一定資格條件(實績、營業額、證照等)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通過者才獲邀投標,屬兩階段制。
Q6公開招標和公開取得報價有什麼不同?
公開招標是第18條三大招標方式之一、適用公告金額以上;公開取得報價單是未達公告金額時依第23條的簡化作法。
Q7怎麼確認標案招標方式選得合不合法?
先看採購金額是否達公告金額,公告金額以上原則應公開招標;採選擇性或限制性須查機關引用第20或22條哪一情形。
Q8小公司怎麼透過招標方式進場?
鎖定資格門檻寬的公開招標切入累積實績,或依第25條找有實績廠商共同投標借資格。
Q9對招標方式不服要付多少救濟成本?
提異議向機關提出免費;不服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須繳審議費,依採購金額級距計算。
Q10怎麼證明機關招標方式選用違法?
比對採購金額級距與第19條原則,並查機關引用的第20或22條款次與採購標的事實是否相符,蒐集招標文件佐證。
Q11限制性招標 vs 選擇性招標哪個透明度高?
選擇性招標有公告與資格審查、透明度較高;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透明度最低,僅部分情形依第22條第2項須公告理由。
Q12政府採購法 vs 促參法招商程序差在哪?
政府採購法第18條規範機關採購招標;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2條規範BOT等民間參與招商,程序與目的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公開招標 | 選擇性招標 | 限制性招標 |
|---|---|---|---|
| 公告程序 | 公告邀請不特定廠商 | 公告辦理資格審查 | 不經公告 |
| 可投標廠商 | 不特定全體廠商 | 資格審查合格廠商 | 邀請二家以上比價或一家議價 |
| 開放程度 | 最高 | 中 | 最低 |
| 主要法源 | 第19條 | 第20、21條 | 第22條16款 |
| 適用前提 | 公告金額以上之原則 | 符合第20條法定情形 | 符合第22條法定情形 |
公開招標
- 公告程序
- 公告邀請不特定廠商
- 可投標廠商
- 不特定全體廠商
- 開放程度
- 最高
- 主要法源
- 第19條
- 適用前提
- 公告金額以上之原則
選擇性招標
- 公告程序
- 公告辦理資格審查
- 可投標廠商
- 資格審查合格廠商
- 開放程度
- 中
- 主要法源
- 第20、21條
- 適用前提
- 符合第20條法定情形
限制性招標
- 公告程序
- 不經公告
- 可投標廠商
- 邀請二家以上比價或一家議價
- 開放程度
- 最低
- 主要法源
- 第22條16款
- 適用前提
- 符合第22條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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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70501 制定)
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立法理由一、配合「政府採購協定」第七條所列三種招標程序之規定與國內現行作業方式及習慣,第一項明定招標之方式有三種,除公開招標及限制招標(含比價及議價)外,增加選擇性招標方式。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分別界定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定義。 三、按「政府採購協定」第九條之規定,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皆應以公告之方式,邀請廠商投標或參加資格預審,與稽察條例中所稱公告招標即為公開招標之方式有所不同。
- 投標名詞
一、配合「政府採購協定」第七條所列三種招標程序之規定與國內現行作業方式及習慣,第一項明定招標之方式有三種,除公開招標及限制招標(含比價及議價)外,增加選擇性招標方式。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分別界定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定義。 三、按「政府採購協定」第九條之規定,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皆應以公告之方式,邀請廠商投標或參加資格預審,與稽察條例中所稱公告招標即為公開招標之方式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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