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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政府採購法 第 18 條(招標之方式及定義)

  1. 1.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2. 2.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3. 3.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4. 4.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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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18條把招標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三種,差別在於可投標廠商從全體、資格通過者到指定一至數家。

Q ·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差在哪?

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公開招標是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誰都能投;選擇性招標是以公告預先審查資格,通過者才獲邀投標,類似預賽加正賽;限制性招標則不經公告,由機關邀請二家以上比價或僅一家議價。三種方式對應三種開放程度,且可投標的範圍從全體廠商一路縮減到一家,影響的是「誰有資格上場」。

白話解讀

同一個採購案,機關選擇用「公開招標」可能有 100 家廠商來投標;選「選擇性招標」可能剩 10 家;選「限制性招標」可能只有 1 家。這不是行政效率的差異,是制度設計下的權力分配。18 條做的事情就是把這三種招標方式的定義釘在法律裡。公開招標:公告給所有人看,誰都能投。選擇性招標:公告出資格條件,先審資格通過才能參加投標,類似預賽加正賽的兩階段。限制性招標:不公告,機關自己挑兩家以上來比價,或者乾脆找一家議價。三種方式對應三種開放程度,而且往後走到 19、20、22 條會發現,什麼案子可以用哪種方式,法律有嚴格規定,不是機關想怎麼選就怎麼選。這條只是把名詞定義好,但它定義的每個名詞都是後面幾條條文的「鑰匙」。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18條為招標程序的定義性總則,將採購招標方式法定區分為三類:公開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選擇性招標(公告預為資格審查後邀請合格廠商投標)、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邀請二家以上比價或僅一家議價)。三種方式構成政府採購程序開放程度的分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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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採購法第18條是什麼?

把採購招標方式法定區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三種的定義條文。

Q2公開招標是什麼意思?

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門檻最低、開放程度最高。

Q3選擇性招標怎麼運作?

先公告資格條件辦理資格審查,通過者才獲邀投標,是兩階段制。

Q4限制性招標一定是黑箱嗎?

不是。符合第22條16款情形即屬合法,不公告由機關比價或議價。

Q5三種招標方式機關可以隨便選嗎?

不行。第19至22條嚴格限定適用情形,脫離公開招標原則須舉證。

Q6公開招標和選擇性招標哪個對新廠商有利?

通常公開招標較有利,選擇性招標的資格門檻易把新興廠商擋在預賽外。

Q7小公司沒實績能不能接政府標案?

能。鎖定資格寬鬆的公開招標切入,或依第25條共同投標借實績。

Q8對招標方式不服怎麼救濟?

於等標期四分之一期限內提異議,不服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
公告程序公告邀請不特定廠商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不經公告
可投標廠商不特定全體廠商資格審查合格廠商邀請二家以上比價或一家議價
開放程度最高最低
主要法源第19條第20、21條第22條16款
適用前提公告金額以上之原則符合第20條法定情形符合第22條法定情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計法第29条の3(一般競争入札・指名競争入札・随意契約)
🇰🇷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 제7조(계약의 방법:일반경쟁・제한경쟁・지명경쟁・수의계약)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10条(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 德國GWB § 119(Verfahrensarten:offenes / nicht offenes Verfahren, Verhandlungsverfahren)
🇫🇷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art. L2124-1 et s.(appel d'offres ouvert / restreint, procédure avec négociation)
🇺🇸 美國48 CFR § 6.102 / FAR Part 6(sealed bidding vs. competitive negot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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