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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政府採購法 第 18 條(招標之方式及定義)

  1. 1.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2. 2.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3. 3.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4. 4.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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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18條把招標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三種,差別在於可投標廠商從全體、資格通過者到指定一至數家。

Q ·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差在哪?

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公開招標是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誰都能投;選擇性招標是以公告預先審查資格,通過者才獲邀投標,類似預賽加正賽;限制性招標則不經公告,由機關邀請二家以上比價或僅一家議價。三種方式對應三種開放程度,且可投標的範圍從全體廠商一路縮減到一家,影響的是「誰有資格上場」。

白話解讀

同一個採購案,機關選擇用「公開招標」可能有 100 家廠商來投標;選「選擇性招標」可能剩 10 家;選「限制性招標」可能只有 1 家。這不是行政效率的差異,是制度設計下的權力分配。18 條做的事情就是把這三種招標方式的定義釘在法律裡。公開招標:公告給所有人看,誰都能投。選擇性招標:公告出資格條件,先審資格通過才能參加投標,類似預賽加正賽的兩階段。限制性招標:不公告,機關自己挑兩家以上來比價,或者乾脆找一家議價。三種方式對應三種開放程度,而且往後走到 19、20、22 條會發現,什麼案子可以用哪種方式,法律有嚴格規定,不是機關想怎麼選就怎麼選。這條只是把名詞定義好,但它定義的每個名詞都是後面幾條條文的「鑰匙」。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18條為招標程序的定義性總則,將採購招標方式法定區分為三類:公開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選擇性招標(公告預為資格審查後邀請合格廠商投標)、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邀請二家以上比價或僅一家議價)。三種方式構成政府採購程序開放程度的分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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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公司沒有業績實績,是不是就別想接政府案?

不是。公開招標的資格通常比較寬,很多案子只要求基本廠商資格(公司登記、納稅證明、無違法紀錄等),不要求實績。鎖定公開招標且金額不高的案子切入,累積幾件政府採購經驗後,就開始符合選擇性招標的資格條件了。內行人提示:共同投標(第25條)也是繞過實績門檻的路徑,找一家有實績的廠商聯合投標,你方提供技術或創新能力,對方提供資格條件,兩邊都受益。

Q2限制性招標看起來就是圍事,為什麼還合法?

因為有些採購本質上就不能公開招標。比如機關要買某個專利獨家技術、採購藝術品、或遇到緊急災害需要立即處理,這些情況如果硬要走公開招標會失去採購意義或延誤時程。第22條列舉了16款情形,每一款都對應實務上的具體需要。真正需要監督的不是限制性招標這個方式,而是機關有沒有誠實引用對的款次。內行人提示:看到限制性招標公告,去查它引用哪一款,跟採購標的比對,不對勁就直接申訴。

Q3政府採購法第18條是什麼?

把採購招標方式法定區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三種的定義條文,是後面第19至22條的鑰匙。

Q4三種招標方式差在哪?

差在可投標廠商:公開招標全體、選擇性招標資格審查通過者、限制性招標機關指定一到數家,開放程度遞減。

Q5什麼叫選擇性招標的資格審查?

機關先公告一定資格條件(實績、營業額、證照等)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通過者才獲邀投標,屬兩階段制。

Q6公開招標和公開取得報價有什麼不同?

公開招標是第18條三大招標方式之一、適用公告金額以上;公開取得報價單是未達公告金額時依第23條的簡化作法。

Q7怎麼確認標案招標方式選得合不合法?

先看採購金額是否達公告金額,公告金額以上原則應公開招標;採選擇性或限制性須查機關引用第20或22條哪一情形。

Q8小公司怎麼透過招標方式進場?

鎖定資格門檻寬的公開招標切入累積實績,或依第25條找有實績廠商共同投標借資格。

Q9對招標方式不服要付多少救濟成本?

提異議向機關提出免費;不服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須繳審議費,依採購金額級距計算。

Q10怎麼證明機關招標方式選用違法?

比對採購金額級距與第19條原則,並查機關引用的第20或22條款次與採購標的事實是否相符,蒐集招標文件佐證。

Q11限制性招標 vs 選擇性招標哪個透明度高?

選擇性招標有公告與資格審查、透明度較高;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透明度最低,僅部分情形依第22條第2項須公告理由。

Q12政府採購法 vs 促參法招商程序差在哪?

政府採購法第18條規範機關採購招標;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2條規範BOT等民間參與招商,程序與目的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
公告程序公告邀請不特定廠商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不經公告
可投標廠商不特定全體廠商資格審查合格廠商邀請二家以上比價或一家議價
開放程度最高最低
主要法源第19條第20、21條第22條16款
適用前提公告金額以上之原則符合第20條法定情形符合第22條法定情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計法第29条の3(一般競争入札・指名競争入札・随意契約)
🇰🇷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 제7조(계약의 방법:일반경쟁・제한경쟁・지명경쟁・수의계약)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10条(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 德國GWB § 119(Verfahrensarten:offenes / nicht offenes Verfahren, Verhandlungsverfahren)
🇫🇷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art. L2124-1 et s.(appel d'offres ouvert / restreint, procédure avec négociation)
🇺🇸 美國48 CFR § 6.102 / FAR Part 6(sealed bidding vs. competitive negot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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