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18 條(招標之方式及定義)
- 1.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 2.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 3.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 4.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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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18條把招標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三種,差別在於可投標廠商從全體、資格通過者到指定一至數家。
Q ·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差在哪?
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公開招標是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誰都能投;選擇性招標是以公告預先審查資格,通過者才獲邀投標,類似預賽加正賽;限制性招標則不經公告,由機關邀請二家以上比價或僅一家議價。三種方式對應三種開放程度,且可投標的範圍從全體廠商一路縮減到一家,影響的是「誰有資格上場」。
白話解讀
同一個採購案,機關選擇用「公開招標」可能有 100 家廠商來投標;選「選擇性招標」可能剩 10 家;選「限制性招標」可能只有 1 家。這不是行政效率的差異,是制度設計下的權力分配。18 條做的事情就是把這三種招標方式的定義釘在法律裡。公開招標:公告給所有人看,誰都能投。選擇性招標:公告出資格條件,先審資格通過才能參加投標,類似預賽加正賽的兩階段。限制性招標:不公告,機關自己挑兩家以上來比價,或者乾脆找一家議價。三種方式對應三種開放程度,而且往後走到 19、20、22 條會發現,什麼案子可以用哪種方式,法律有嚴格規定,不是機關想怎麼選就怎麼選。這條只是把名詞定義好,但它定義的每個名詞都是後面幾條條文的「鑰匙」。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18條為招標程序的定義性總則,將採購招標方式法定區分為三類:公開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選擇性招標(公告預為資格審查後邀請合格廠商投標)、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邀請二家以上比價或僅一家議價)。三種方式構成政府採購程序開放程度的分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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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第18條是什麼?▾
把採購招標方式法定區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三種的定義條文。
Q2公開招標是什麼意思?▾
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門檻最低、開放程度最高。
Q3選擇性招標怎麼運作?▾
先公告資格條件辦理資格審查,通過者才獲邀投標,是兩階段制。
Q4限制性招標一定是黑箱嗎?▾
不是。符合第22條16款情形即屬合法,不公告由機關比價或議價。
Q5三種招標方式機關可以隨便選嗎?▾
不行。第19至22條嚴格限定適用情形,脫離公開招標原則須舉證。
Q6公開招標和選擇性招標哪個對新廠商有利?▾
通常公開招標較有利,選擇性招標的資格門檻易把新興廠商擋在預賽外。
Q7小公司沒實績能不能接政府標案?▾
能。鎖定資格寬鬆的公開招標切入,或依第25條共同投標借實績。
Q8對招標方式不服怎麼救濟?▾
於等標期四分之一期限內提異議,不服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公開招標 | 選擇性招標 | 限制性招標 |
|---|---|---|---|
| 公告程序 | 公告邀請不特定廠商 | 公告辦理資格審查 | 不經公告 |
| 可投標廠商 | 不特定全體廠商 | 資格審查合格廠商 | 邀請二家以上比價或一家議價 |
| 開放程度 | 最高 | 中 | 最低 |
| 主要法源 | 第19條 | 第20、21條 | 第22條16款 |
| 適用前提 | 公告金額以上之原則 | 符合第20條法定情形 | 符合第22條法定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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