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答復竹崎鄉公所就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所詢疑義
要旨
答復竹崎鄉公所就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所詢疑義
內容
主旨:貴所就辦理未達公告金額工程採購所詢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所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八九嘉竹鄉行字第一一二○九號函。二、 依來函說明所詢問題答復如后:(一) 說明一: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者,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或主管機關認定。(二) 說明二: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第四項所稱「二家以上」,包含二家。(三) 說明三:機關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是否尚須符合其他特別條件或事由,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本於權責自行核處。依該款辦理之財物採購,如嘉義縣政府另無規定者,應先利用本會【電子型錄及詢報價系統】(網址http://gecs.pcc.gov.tw)公開徵求廠商報價,如無符合需要或無法決標者,始得依該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四) 說明四: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採下列方式辦理者,須上網公告: (1)公開招標;(2)選擇性招標;(3)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辦理者;(4)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辦理財物採購;(5)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辦理者。正本:嘉義縣竹崎鄉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公告)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本函說明二、(一),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原第二條第二款方式已刪除。【註】本函說明二、(三)及(四),招標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已無"應先利用本會【電子型錄及詢報價系統】公開徵求廠商報價"之規定。【註】本函說明二、(四),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原第二條第二款方式已刪除,另該辦法原第二條第三款改列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註】本函說明二、(四),…該辦法原第二條第三款已改列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