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如以法定固定費率為手續費辦理招標委託證券經紀商於集中交易市場出售公股,如何以價格決標
要旨
如以法定固定費率為手續費辦理招標委託證券經紀商於集中交易市場出售公股,如何以價格決標
內容
主旨:貴部如以法定固定費率為手續費辦理招標委託證券經紀商於集中交易市場出售公股,如何以價格決標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八月十日台財庫第八八O五三六二七三號函。二、 委託證券商於集中市場出售股票,係委託專業服務,如擬採固定手續費率,得採公開招標並以最有利標決標,依招標文件載明之手續費率,以總評分或序位第一者為最有利標。或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公開客觀評選,並於招標文件訂明固定服務費率,依該服務費率決標予優勝廠商。另得依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採複數決標。三、 貴部得預先辦理招標選定證券商,不必於每次出售公股時才辦理招標,如此即無時效性之問題。至於股市安定性之考量乙事,得於合約中規定證券商不得散布與委託出售公股有關之資訊,以避免投資人臆測對股市產生影響。正本:財政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