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17 條
- 1.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
- 2.前項以外情形,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3.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
- 4.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有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之必要者,其限制條件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17 條以四層濾網規範外國廠商准入:條約協定、處理辦法、對等反制、國安資格限制。
Q · 外國廠商到底能不能參加台灣政府標案?
依政府採購法第 17 條,外國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分四層判斷:第一項有條約協定(如 WTO GPA)依約給國民待遇;第二項無條約者由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處理辦法;第三項對限制我國廠商的他國採對等反制;第四項(108 年增訂)涉國家安全的採購得訂廠商資格限制,是擋陸資包裝投標公務機關資訊系統的關鍵法源。
白話解讀
為什麼有些政府標案公告裡你看得到日商、美商,就是看不到中資廠商?這不是偶然,是 17 條層層疊加的濾網在發揮作用。這條處理一個很尖銳的問題:外國廠商可不可以參加台灣的政府採購?答案分成四層。第一層,如果台灣跟那個國家有條約或協定(例如 WTO 政府採購協定 GPA),就依約辦理,基本上要給國民待遇。第二層,沒有條約關係的外國廠商,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員會)另訂辦法決定要不要讓他們參加,這是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的法源。第三層是反制條款:如果某國限制我國廠商參與他們的採購,主管機關就可以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進來。第四層是 108 年增訂的國安條款,授權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涉及國家安全的採購訂定廠商資格限制。這第四層就是最近幾年用來擋陸資透過第三地包裝進來投標公務機關資訊系統的關鍵法源。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17 條規範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的准入規則,建立四層架構:條約協定優先、無協定由主管機關定辦法、對等反制機制、以及涉國家安全採購的資格限制授權,構成台灣政府採購市場對外開放與防衛的核心准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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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外國廠商可以參加台灣政府採購嗎?▾
可以,但分四層判斷:有條約協定依約辦理、無協定由主管機關定辦法、對限制我國的他國對等反制、涉國安得限制資格。
Q2WTO GPA 是什麼?對標案有什麼影響?▾
政府採購協定是 WTO 複邊協定,簽署國須對彼此廠商給國民待遇,但僅門檻金額以上採購適用,非所有採購都開放。
Q3陸資為什麼投不了某些政府標案?▾
主要依第 17 條第 4 項(108 年增訂)的國安採購資格限制,以及兩岸條例對陸資的投資限制綜合判斷。
Q4政府採購法第 17 條第 4 項在規範什麼?▾
授權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涉及國家安全的採購訂定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
Q5有日本股東的公司算外國廠商嗎?▾
不一定。要看公司登記地、實質管理地、股權比例等多重指標,台灣登記且本國人控制一般仍屬本國廠商。
Q6對等反制條款怎麼運作?▾
若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參與其採購,我國主管機關得對等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參與台灣採購。
Q7對招標的外國廠商限制條件有意見怎麼救濟?▾
依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於領標或投標截止日次日起 10 日內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不服再申訴。
Q8國安採購的限制標準有公開嗎?▾
部分限制清單因涉國安未完整公開,投標廠商須從招標文件特別條件欄確認,並備齊股權穿透與設備來源文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層級 | 啟動條件 | 效果 | 主導者 |
|---|---|---|---|
| 第 1 項 條約協定 | 我國與該國有條約/協定(如 GPA) | 依約給國民待遇 | 依條約 |
| 第 2 項 處理辦法 | 無條約協定關係 | 依主管機關辦法決定可否參與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 第 3 項 對等反制 | 他國限制我國廠商 | 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 第 4 項 國安限制 | 採購涉國家安全 | 訂廠商資格限制條件 | 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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