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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
  2. 前項以外情形,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 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
  4.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有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之必要者,其限制條件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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