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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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17 條以四層濾網規範外國廠商准入:條約協定、處理辦法、對等反制、國安資格限制。
Q · 外國廠商到底能不能參加台灣政府標案?
看四層濾網:條約、辦法、對等反制、國安條款
依政府採購法第 17 條,外國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分四層判斷:第一項有條約協定(如 WTO GPA)依約給國民待遇;第二項無條約者由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處理辦法;第三項對限制我國廠商的他國採對等反制;第四項(108 年增訂)涉國家安全的採購得訂廠商資格限制,是擋陸資包裝投標公務機關資訊系統的關鍵法源。
白話解讀
為什麼有些政府標案公告裡你看得到日商、美商,就是看不到中資廠商?這不是偶然,是 17 條層層疊加的濾網在發揮作用。這條處理一個很尖銳的問題:外國廠商可不可以參加台灣的政府採購?答案分成四層。第一層,如果台灣跟那個國家有條約或協定(例如 WTO 政府採購協定 GPA),就依約辦理,基本上要給國民待遇。第二層,沒有條約關係的外國廠商,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員會)另訂辦法決定要不要讓他們參加,這是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的法源。第三層是反制條款:如果某國限制我國廠商參與他們的採購,主管機關就可以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進來。第四層是 108 年增訂的國安條款,授權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涉及國家安全的採購訂定廠商資格限制。這第四層就是最近幾年用來擋陸資透過第三地包裝進來投標公務機關資訊系統的關鍵法源。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17 條規範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的准入規則,建立四層架構:條約協定優先、無協定由主管機關定辦法、對等反制機制、以及涉國家安全採購的資格限制授權,構成台灣政府採購市場對外開放與防衛的核心准入條款。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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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們公司有 30% 日本股東,算外國廠商嗎?
不一定。本國廠商和外國廠商的認定要看公司登記地、實質管理地、股權比例等多重指標。30% 日股如公司在台灣登記、董事會多數為本國人,一般仍視為本國廠商。但個別採購機關可能在招標文件中另訂股權比例上限或陸資限制,須個案看公告。
Q2政府採購協定 GPA 對我們國內廠商有什麼影響?
GPA 核心是國民待遇,台灣須對 GPA 會員國廠商給予與本國廠商相同投標機會,但僅適用超過門檻金額的採購,低於門檻者可限本國廠商參加。
Q3國安採購的限制標準到底是什麼?
依第 4 項授權主管機關會同相關部會以辦法訂定,具體標準散在各辦法與限制清單,涉資通訊設備來源國限制、關鍵基礎設施廠商認定等,部分因涉國安未完整公開。
Q4外國廠商可以參加台灣政府採購嗎?
可以,分四層判斷:有條約依約給國民待遇、無條約由辦法定、他國限制我方則對等反制、涉國安得限制資格。
Q5政府採購法第 17 條的四層架構差在哪?
第 1 項條約優先、第 2 項主管機關辦法、第 3 項對等反制、第 4 項國安資格限制,啟動條件與主導機關各不同。
Q6WTO 政府採購協定 GPA 是什麼?
WTO 複邊協定,簽署國對彼此廠商給國民待遇,但僅門檻金額以上、協定涵蓋類型的採購適用。
Q7什麼叫涉及國家安全的採購?
資訊系統、關鍵基礎設施、通訊設備、關鍵物資等採購,由主管機關認定,定義權相當寬。
Q8外國廠商投標前要怎麼確認資格?
先判斷本國/外國廠商身分→查條約協定→讀招標文件特別條件→備齊股權穿透與非陸資聲明。
Q9怎麼證明自己不是陸資廠商?
備妥股權結構圖、最終受益人聲明、董監事清單,必要時向投審會取得非陸資認定函或聲明書。
Q10對外國廠商限制條件不服怎麼救濟?
依第 75 條於領標或投標截止次日起 10 日內向招標機關異議,不服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Q11本國廠商發現對手涉陸資疑慮怎麼辦?
向投資審議委員會或公共工程委員會檢具資料檢舉,要求啟動第 4 項審查,比直接異議更有效。
Q12有外國股東 vs 外國廠商,認定差在哪?
看登記地、實質管理地、股權與控制關係,非單看股東國籍。台灣登記且本國人控制一般仍屬本國廠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層級 | 啟動條件 | 效果 | 主導者 |
|---|---|---|---|
| 第 1 項 條約協定 | 我國與該國有條約/協定(如 GPA) | 依約給國民待遇 | 依條約 |
| 第 2 項 處理辦法 | 無條約協定關係 | 依主管機關辦法決定可否參與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 第 3 項 對等反制 | 他國限制我國廠商 | 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 第 4 項 國安限制 | 採購涉國家安全 | 訂廠商資格限制條件 | 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啟動條件
- 第 1 項 條約協定
- 我國與該國有條約/協定(如 GPA)
- 第 2 項 處理辦法
- 無條約協定關係
- 第 3 項 對等反制
- 他國限制我國廠商
- 第 4 項 國安限制
- 採購涉國家安全
效果
- 第 1 項 條約協定
- 依約給國民待遇
- 第 2 項 處理辦法
- 依主管機關辦法決定可否參與
- 第 3 項 對等反制
- 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
- 第 4 項 國安限制
- 訂廠商資格限制條件
主導者
- 第 1 項 條約協定
- 依條約
- 第 2 項 處理辦法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第 3 項 對等反制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第 4 項 國安限制
- 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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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政府採購章門檻金額民國114年至115年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
- 我國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其門檻金額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
-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政府採購章門檻金額民國112年至113年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
- 我國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其門檻金額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
- 為確保國家或資訊安全及採購品質,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確實辦理並負全責。
-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政府採購章門檻金額2021年至2022年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
-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政府採購章門檻金額2021年至2022年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適用機關。
- 我國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其門檻金額換算結果如說明,請查照。
- 因應2019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又稱武漢肺炎)疫情對國內經濟及產業造成之影響,請各機關辦理採購,優先向我國內廠商採購國產品。
- 訂定發布「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
立法沿革 2 版
(0870501 制定)
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 前項以外情形,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適用原則。 二、對於未與我國締結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於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另訂辦法處理之,以避免因無條約或協定關係,而致機關無法獲得所需採購標的或造成少數廠商壟斷、哄抬價格等不利採購作業之情形。
(1080430 修正)
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 前項以外情形,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有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之必要者,其限制條件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為避免因採購端與投資審議委員會橫向溝通不足,造成外國廠商未在臺灣投資設點即投標參與我國具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採購案,投資審議委員會因無投資設點案件送審紀錄而無從追查廠商是否為陸資之情形,爰增列第四項,授權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訂定限制條件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一、第一項明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適用原則。 二、對於未與我國締結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於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另訂辦法處理之,以避免因無條約或協定關係,而致機關無法獲得所需採購標的或造成少數廠商壟斷、哄抬價格等不利採購作業之情形。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為避免因採購端與投資審議委員會橫向溝通不足,造成外國廠商未在臺灣投資設點即投標參與我國具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採購案,投資審議委員會因無投資設點案件送審紀錄而無從追查廠商是否為陸資之情形,爰增列第四項,授權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訂定限制條件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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