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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政府採購法16採購請託或關說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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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
  2. 2.政風機構得調閱前項書面或紀錄。
  3. 3.第一項之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16 條規定請託或關說宜作成書面紀錄,政風機構得調閱,且關說不得作為評選參考。

Q · 立委或長官打電話來關切採購案,我該怎麼辦?

依法把關說內容作成書面紀錄即可

依政府採購法第 16 條,承辦人遇到請託或關說時應作成書面紀錄,政風機構可隨時調閱,且該關說內容不得作為評選參考。換言之你不需要正面拒絕,只要如實記錄對方說了什麼,關說的影響力就被法律排除在決策之外。

白話解讀

接到一通電話:「我是某立委服務處助理,想請貴機關多關心一下這個案子的進度。」掛掉後你該怎麼做?16 條給了一個看起來軟弱、實際上非常硬的答案:寫下來。這條只有三項、看起來很簡單,卻是公務員手上最低成本的武器。第一項說請託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這個「宜」字其實是鼓勵性用語,但實務上機關內規幾乎都寫成「應」。第二項給政風機構調閱權,也就是說這份紀錄不是你鎖在抽屜裡的,是隨時會被第三隻眼檢查的。第三項是最狠的:關說內容不得作為評選參考。翻譯成白話:你可以關說,但寫下來之後這個關說反而會被排除在決策之外。等於是一個陷阱設計:講話的人以為自己發揮影響力,其實只是在留下「我曾經試圖干預」的紀錄。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16 條為採購廉政程序規範,要求對採購案件之請託或關說宜作成書面紀錄、賦予政風機構調閱權,並明定關說內容不得作為評選參考,藉由「留痕」與「排除」雙機制隔絕外部干預對採購決策獨立性的影響。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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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LINE 上接到的「幫忙」訊息也要記錄嗎?

要。關說不限於書面或正式公文,任何試圖影響採購決定的溝通都算。LINE 訊息本身就是書面證據,截圖存檔即為紀錄,並與你的備註一起存入採購檔案夾。

Q2一般民眾打電話詢問案件進度算關說嗎?

詢問進度不算。關說核心是試圖影響決定,例如要求優先處理或給某廠商機會;單純問案子開標了沒是資訊詢問,照常處理。

Q3政府採購法第16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採購案的請託關說要作成書面紀錄、政風得調閱、且不得作為評選參考,是採購廉政核心條文。

Q4什麼樣的溝通算「請託關說」?

任何試圖影響採購決定的溝通,不限正式公文,含電話、當面、LINE、暗示性玩笑。

Q5「政風機構得調閱」是什麼意思?

政風單位依第二項對關說書面或紀錄有法定調閱權,使紀錄受第三方監督。

Q6「不得作為評選參考」是什麼意思?

關說內容在採購評選環節必須被排除,不能成為影響得標與否的依據。

Q7被關說時該怎麼處理?

當場告知須作成紀錄 → 記下時間身分內容 → 呈報長官副知政風 → 照原程序辦理。

Q8關說紀錄要記哪些內容?

時間、對方真實身分、具體來電或對話內容;LINE 直接截圖存檔。

Q9怎麼用一句話讓關說退場?

回覆「為依法辦理,我須將您的意見作成書面紀錄」,多數關說會立刻收手。

Q10關說伴隨利誘威脅該怎麼辦?

可能已涉刑法賄賂、圖利、瀆職,逕送政風調查或報警,並完整保全紀錄。

Q11詢問進度 vs 請託關說差在哪?

詢問進度只問資訊不須記錄;一旦試圖影響決定就變關說,須作成紀錄。

Q12請託關說 vs 合法遊說差在哪?

合法遊說依遊說法登記公開;關說是試圖影響採購決定,須依第16條留痕並排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性質是否須記錄是否影響評選
詢問進度資訊詢問
合法遊說遊說法規範的公開表達依遊說法登記
請託關說試圖影響採購決定是(第16條)不得作為參考

性質

詢問進度
資訊詢問
合法遊說
遊說法規範的公開表達
請託關說
試圖影響採購決定

是否須記錄

詢問進度
合法遊說
依遊說法登記
請託關說
是(第16條)

是否影響評選

詢問進度
合法遊說
請託關說
不得作為參考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870501 制定)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   政風機構得調閱前項書面或紀錄。   第一項之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

立法理由為防止請託或關說行為不當影響政府採購之運作,衍生流弊,爰明定機關人員遇有關於採購之請託、關說之處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70501 制定)

為防止請託或關說行為不當影響政府採購之運作,衍生流弊,爰明定機關人員遇有關於採購之請託、關說之處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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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第 16 條規定:「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政風機構得調閱前項書面或紀錄。第一項之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府採購法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