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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作業,如遇請託、關說情形,請依說明三內容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會議日期 108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作業,如遇請託、關說情形,請依說明三內容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作業,如遇請託、關說情形,請依說明三內容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法第16條規定:「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第1項)。政風機構得調閱前項書面或紀錄(第2項)。第一項之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第3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本法第十六條所稱請託或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對採購案提出下列要求:一、於招標前,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二、於招標後,對招標文件內容或審標、決標結果,要求變更。三、於履約及驗收期間,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要求變更。」二、法務部108年2月11日法授廉字第10800010540號函檢送「2018年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之落實及管考作法」,其點次16結論性意見:「若有請託、關說或其他不法遊說者,對公職人員採取任何不當作為,政府應考慮強制要求公務員負起向廉政署陳報的義務。」三、爰此,各機關辦理採購作業,如遇請託、關說情形,請配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際審查各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法務部廉政署或政風單位陳報。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法務部廉政署、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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