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一 章 總則
>
政府採購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機關首長發現前項人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人員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招標 §18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決標 §4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履約管理 §6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驗收 §7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74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罰則 §87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93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0614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旋轉門條款 三五原則 公務員服務法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