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15 條
- 1.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 2.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 3.機關首長發現前項人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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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規範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接洽原機關舊業務,並要求機關人員對涉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利益的採購迴避。
Q · 政府採購人員離職後可以馬上接原機關的案子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1 項,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換言之,即使不收錢,只要代表廠商回頭跟原單位談自己以前經手的採購,就已違法。三年禁區是從離職日起算,回看離職前五年的業務範圍。
白話解讀
每次新聞爆出採購弊案,你會覺得那是大人物的權謀遊戲。但 15 條鎖的其實是更近的那一圈人:政府裡承辦採購的公務員,以及他們的親戚。它規定三件事。第一,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能為自己或代理廠商回頭去接洽原機關、處理離職前五年內的老業務。這就是俗稱的旋轉門條款,專門對付「人走了但還在業界發揮影響力」的現象。第二,只要機關人員的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會因為這筆採購得到利益,這個人就必須迴避,不能再碰這個案子。第三,機關首長要是發現該迴避的人沒有迴避,必須主動把他拉開,另外指派人承辦。108 年的修法把「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改成「機關人員」,這個字的擴張很關鍵:以前大家以為只有經辦採購的小職員才受限制,現在整個機關裡跟這個採購扯得上關係的人全部被納入,包括主管。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為採購廉潔防火牆規範,包含三項機制: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的旋轉門限制、機關人員對涉及本人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利益採購的迴避義務,以及機關首長發現未迴避時的主動指派義務,共同隔絕採購程序中的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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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旋轉門限制、機關人員親屬利益迴避、首長主動指派義務三件事。
Q2採購人員離職後多久不能接原機關案子?▾
離職後三年內,且回看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都在禁區。
Q3迴避範圍包括哪些親屬?▾
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以及共同生活家屬。
Q4108 年修法改了什麼?▾
把『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擴大為『機關人員』,親屬從三親等縮為二親等。
Q5機關首長知情不處理會怎樣?▾
首長有法定義務令其迴避並另派人員,知情不報可能構成失職甚至瀆職。
Q6違反旋轉門條款可以怎麼檢舉?▾
向得標機關政風機構檢舉,或於得標公告後依期限提出異議。
Q7形式上迴避了但沒收錢也算違規嗎?▾
本條看的是『可能影響判斷的關係存在』,不是有沒有拿好處。
Q8離職後去民間公司上班違法嗎?▾
做不相關業務沒問題,限制的是回頭向原機關接洽離職前五年的舊業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旋轉門條款(第1項) | 親屬利益迴避(第2項) | 首長指派義務(第3項) |
|---|---|---|---|
| 規範對象 | 離職後三年內的前採購人員 | 在職機關人員 | 機關首長 |
| 觸發要件 | 為本人或代理廠商接洽原機關離職前五年舊業務 | 採購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利益 | 發現應迴避者未迴避 |
| 時間範圍 | 離職後三年,回看離職前五年 | 採購進行中即時迴避 | 發現當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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