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函詢立法院98年度中央總預算案決議事項,有關該部主管決議內容,是否有違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之疑義。
要旨
經濟部函詢立法院98年度中央總預算案決議事項,有關該部主管決議內容,是否有違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之疑義。
內容
主旨:貴部函詢立法院98年度中央總預算案決議事項,有關貴部主管決議內容,是否有違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98年4月8日經人字第09803656531號函。二、來函說明二所揭立法院審查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事項,有關 貴部主管決議二,參照行政院秘書長93年6月8日院臺規字第0930085992號函釋示,立法院於審查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所為之通案決議,依預算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規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爰上開決議如屬通案決議,可認係法定預算之附加條件,而有法律拘束力。本會94年10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400376610號致 貴部函,併請查閱。三、所詢疑義,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一)關於 貴部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擔任一般民間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不含政府投資或捐助成立者)之負責人、理(董)事、監事、主要經理人(如秘書長、總幹事、執行長)時,不得補助或委任該單位執行其申請補助或承攬委託案件乙節,請注意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5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併請查閱本會88年12月29日(88)工程企字第8822036號函釋例(上開函釋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二)另關於針對有退休人員擔任前述法人重要職務之單位,貴部暨所屬機關應訂定審查機制,並向立法院報告乙節,本法第15條第1項訂有相關規定。(三)至於上開決議是否違反本法第6條或其相關規定乙節,依該決議內容所示,既係為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所作決議,似尚無違反本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正本:經濟部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附件]經濟部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發文字號:經人字第09803656531號主旨:為立法院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事項有關本部主管決議內容是否有違「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之疑義一案,請 查照釋復。說明:一、查「政府採購法」第6條:「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二、立法院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事項有關本部主管決議二:「經濟部暨所屬機關受理一般民間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不含政府投資或捐助成立者)申請補助或承攬委託案件,須審核其負責人、理(董)事、監事、主要經理人(如秘書長、總幹事、執行長)是否由經濟部暨所屬機關現職或退休人員擔任,如有現職人員時,則不得補助或委任該單位執行,以符公平正義原則;另針對有退休人員擔任前述重要職務之單位,經濟部暨所屬機關應訂定審查機制,並向立法院報告,以避免圖利特定團體或人士。」三、茲因本部暨所屬行政機關對於法人之承攬委託案件,均依「政府採購法」之規範程序辦理。是以,前開立法院決議事項,是否有違「政府採購法」第6條或其相關規定之虞,惠請釋復。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