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地方首長選舉當選就職後,原於新任首長就職前已得標廠商之負責人為新任首長胞兄,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5條之疑義
要旨
關於地方首長選舉當選就職後,原於新任首長就職前已得標廠商之負責人為新任首長胞兄,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5條之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地方首長選舉當選就職後,原於新任首長就職前已得標廠商之負責人為新任首長胞兄,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5條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95年1月4日雅鄉代森字第09500005號函。二、旨揭得標廠商之負責人與新任首長雖有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前段情形,惟該廠商參與採購得標係於新任首長就職前,爰無上開條項之適用。但後續履約管理及驗收,仍適用同法第15條第2項之迴避規定。三、另為符合利益迴避之立法意旨,前揭後續履約管理及驗收,上級機關應妥為監辦、稽核、查核。其涉政府採購法第12條及第13條監辦者,監辦單位應派員實地監辦。四、至於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者,法務部95年3月21日法政決字第0950007174號函(如附)併請查閱。如有疑義,請向法務部洽詢。正本:臺中縣大雅鄉鄉民代表吳顯森服務處、臺中縣政府副本:銓敘部、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並刪除第4項規定。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業於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2月13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