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疑義
內容
主旨:貴局辦理委託編印「就業與訓練簡訊」月刊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八十八職規字第O二四五三二號函。二、 首揭委託編印月刊,某投標廠商之理事長為上級機關副首長及該廠商之秘書長為附屬機關首長,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另 貴局局長擔任另一投標廠商不支薪理事,應適用上開之規定,該廠商不得參與 貴局之採購。正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刪除第15條第4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