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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府政三字第 0963016170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2 月 01 日

要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廉政肅貪中心設置要點」及「臺北市政府廉政肅貪中心作業規定」

主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廉政肅貪中心設置要點」及「臺北市政府廉政肅貪中心作業規定」各乙份(如附件),自函頒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依據 96 年 1 月 23 日臺北市政府第 1408 次市政會議決議通過。

正本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

副本

臺北市議會(含附件)、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機要組(含附件)

附件

臺北市政府廉政肅貪中心設置要點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整飭風紀、端正政風,促進廉政效能,特設置臺北市政府廉政肅貪中心(以下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市長及行政院有關廉政工作指示事項之執行。

(二)本府重大工程、採購及施政計畫之檢核評估。

(三)本府各項業務之稽核。

(四)本府各機關不合時宜法規及行政措施之檢討。

(五)本府涉及貪瀆不法案件之查處與檢討。

(六)本府各項防貪相關舉措之訂定、執行及檢討。

(七)其他有關廉政建設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管考。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市長兼任,負責指揮及督導中心業務;副主任二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另一人由市長遴聘專家學者擔任;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稽核組:執行機關業務內部控制查核及特定業務專案稽核、專案清查工作。

(二)調查組:負責涉嫌貪瀆違紀之政風案件調查及與調查案件相關之行政懲處、職務調整及品德考核等事宜。

(三)檢核組:負責本府重大工程、採購、府管施政計畫有關決策及管理過程之檢視及評核;法規妥適性及不合時宜法規之檢討;無效管制行政措施檢討之建議。

(四)行政組:負責本中心秘書業務。

(五)宣導組:辦理本中心新聞發佈、對外民眾及本府員工廉政宣導事宜。

(六)諮詢顧問:提供中心主任廉政諮詢協助及各小組執行稽核、調查、評核之法律或其他專業服務。

前項各組成員,由工作會報依職權指派之。

四、本中心下設工作會報定期召開會議,負責本府廉政工作之策略性決定、推動及管考,由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置委員十七人,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副市長。

(二)本府秘書長。

(三)本府副秘書長。

(四)本府人事處處長。

(五)本府主計處處長。

(六)本府政風處處長。

(七)本府新聞處處長。

(八)本府工務局局長。

(九)本府財政局局長。

(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二)社會人士及專家學者。

五、本中心所延聘之社會人士及專家學者於審議案件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六、本中心工作會報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七、對於本中心工作會報各項討論事項,如涉及專業或技術領域,得邀請相關人士或業務主管機關人員列席。

八、本中心工作會報認有需要時,得擇定特定業務要求機關提出報告,或指派委員進行實地督考。

九、本中心工作會報、各小組及諮詢顧問之職權行使及作業方式,另以作業規定訂定之。

十、本中心工作會報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所延聘之社會人士、專家學者出(列)席會議,得支給出席費。

十一、本中心所需經費由各相關機關預算項下支應。

附件

臺北市政府廉政肅貪中心作業規定

一、依據:本作業規定依臺北市政府廉政肅貪中心設置要點第九點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廉潔是臺北市政府珍貴之資產,為確保臺北市政府廉政肅貪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有效執行稽核、調查、檢核、評估,以杜絕貪瀆、濫用職權,提供公務員積極任事之優質環境,促進廉政效能,特訂定本規定。

三、工作原則:

(一)掌握狀況:結合本府各機關整體力量,機先掌握各項業務違常癥候,彙整錯失態樣,強化風險評估。

(二)預防優先:針對決策及管理過程潛存貪瀆弊失風險,機先採行各項預防作為,確保施政品質。

(三)興利革新:加強本府各機關不合時宜法規及行政措施之檢討,研提興革建議事項,提供本府公務員勇於任事之優質環境。

(四)明快處置:主動查處涉嫌貪瀆及行政違失案件,提昇行政肅貪處理層次,從嚴追究責任,有效打擊犯罪。

(五)外部監督:建立專家學者諮詢機制,及時提供廉政訊息,厚植透明、課責之外部監督力量。

四、本中心下設工作會報、稽核組、調查組、檢核組、行政組、宣導組及諮詢顧問,其業務具體作法如下:

(一)本中心各組執行稽核、調查、檢核、評估應提出以事實為基礎之調查報告,並針對弊失列具改進建議,必要時得先行提交工作會報審議;其有具體興利作為者,另行函頒本府各機關參考。

(二)本中心受理檢舉貪瀆案件,經調查與事實不符者,應立即澄清,經當事人同意後得對外公佈。

(三)本中心檢核本府重大工程、採購及府管施政計畫,就評估可能發生弊失風險及遭致外界質疑事項,所提出之技術性或諮詢性建議,計畫研提機關應為具體回覆,其涉及法令規章部分,得由本中心諮詢顧問及本府法規會進行草案之覆核。

(四)本府各機關對於本中心要求提列用以評估風險之各項資料,包括採購稽核、施工查核及財務管理等各項業務檢查缺失暨審計機關審查意見等,由行政組彙整後提報工作會報討論。

(五)本中心實施稽核,依「臺北市政府稽查所屬各機關實施內部控制成效作業原則」及「臺北市政府各級政風機構辦理專案稽核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整合本府內控查核、執法效能訪問輔導、採購稽核、施工查核及財務管理等機制,訂定本中心各組績效評核指標,於工作會報報告執行情形。

六、本中心執行業務時,得請求本府各機關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中心執行稽核、調查、檢核、評估各項業務,包括調卷、訪查、製作訪談或查考(證)紀錄、參與會議或會勘(驗)等,各機關應積極配合,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必要時得請求各業務主管機關依職權協助調查。

(二)本中心各組調查報告中所提列之建議事項,其權責機關應確實辦理並於工作會報提報執行情形。

(三)本中心調查案件如有需要,得邀請本府法規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表示意見。

(四)經本中心調查或稽核結果涉有違失之案件,除由政風機構依職權處理外,對於員工涉及違失部分,不問是否構成刑事犯罪,均移由各權責機關追究行政責任,並依需要調整其職務,各機關對是類案件處理結果應提交工作會報審查,工作會報得對處理結果提出建議。七、本中心得指派工作會報委員或諮詢顧問辦理下列事項:

(一)針對利益衝突迴避或其他公務倫理事項進行研析並提出具體作法。(二)建立本府行政透明檢視制度,針對本府各機關,實施透明度檢查,並結合學術機構,研究行政透明評鑑指標,做為檢視行政透明之客觀依據。

(三)開發反貪腐量測指標,做為本府各階段推動廉政工作之評估工具。(四)建置資訊管理資料庫,提供本中心廉政肅貪資訊。

(五)針對經常與民眾接觸之單位,不定期進行問卷調查,以瞭解易滋弊端之業務,研訂可行之防弊措施。

八、本中心各組成員及工作會報委員,對於執行業務所知悉之機密事項應予保密,未經授權核准,不得對外洩露或發布。受理檢舉時,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對檢舉人之安全,必要時應指派有關機關或協調警察機關,予以保護。

九、為發掘不法打擊貪瀆,保障守法伸張正義,本中心設置檢舉熱線一九九九轉一七四三(一起肅貪),提供市民檢舉及公務員申訴管道,並依據行政院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執行獎勵及保護措施。同時由本府資訊中心協助建置對外專屬網頁,提供民眾相關資訊。

十、本府各機關首長本人、配偶及直系血親,不得參與本府採購。

前項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之親屬,除直系血親外,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下,參與本府採購,應事先知會本府政風處。

十一、本規定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府政三字第 0963016170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發布,要旨:檢送「臺北市政府廉政肅貪中心設置要點」及「臺北市政府廉政肅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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