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文獻委員會委員若為社團、法人之代表人或負責人,則該社團、法人或該委員以自然人名義得否參加該委員會所辦理之採購疑義
要旨
文獻委員會委員若為社團、法人之代表人或負責人,則該社團、法人或該委員以自然人名義得否參加該委員會所辦理之採購疑義
內容
主旨:所詢 貴府文獻委員會委員若為社團、法人之代表人或負責人,則該社團、法人或該委員以自然人名義得否參加該委員會所辦理之採購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5年1月19日府工三字第09530450500號及95年2月13日府授工三字第09530676400號2函。二、依前揭來函所述,貴府文獻委員會委員會議討論事項,既有可能衍生成為採購案件,則旨揭委員以自然人身分或以該委員為代表人或負責人之法人或團體,參與該委員會所辦理之採購,雖無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5條第2項、第4項規定之適用,惟仍有違反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虞,宜洽請旨揭委員迴避參與該會辦理之採購案件。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並刪除第4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