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機關首長」核定底價之執行疑義
要旨
有關「機關首長」核定底價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機關首長」核定底價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八八彰府主二字第二三三三0五號函。二、 貴府或各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學校或法人或團體如接受各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底價之核定,由辦理機關(構)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為之;如接受各機關委託代辦或洽辦採購,其底價之核定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處理。三、 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係規定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所稱「機關首長」之適用範圍,與本法第四十六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所定機關首長之目的及其適用範圍有別,不應援引認定。正本:彰化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刪除第15條第4項。2.本會108年11月8日工程會(108)工程企字1080100956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刪除第1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