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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一字第 092111915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11 月 13 日

要旨

檢發新訂定之「政風人員守則說明」、「政風人員守則條文及訂定說明」、「政風人員守則條文」

主旨

檢發新訂定之「政風人員守則說明」、「政風人員守則條文及訂定說明」、「政風人員守則條文」 (如附件) 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鑑於政風單位職司端正機關政風工作,政風人員應較一般公務人員有更高的道德期許,為展現正人先正己之決心,本司爰訂定「政風人員守則」,期勉全體政風同仁共同遵行。

二 本守則並同時刊登於法務部公報及政風司網頁,請自行上網參閱。

附件 一:政風人員守則說明政風,係指政府部門之公務人員精神、觀念、生活操守和工作態度的整體表現;政風之良窳,直接影響政府形象、行政效率及社會風氣之好壞,關係到民心之向背。因此,如何端正政風,防制貪瀆,已成為國際間先進國家非常重視的課題,多把貪污或廉政指數,列為國家競爭力的關鍵指標。為滿足民眾對政風人員正義形象之期待,並建立政風超然無私、維護正義、公正客觀之核心價值,乃訂定政風人員於執行職務或其他領域之行為準則,以資規範政風人員之行為方針。鑑於政風人員亦屬公務人員之一,有關公務人員之行為規範散見於各相關法律及行政規章中,多有重疊、競合,造成適用上之疑義,為建立政風人員可資遵循之行為準繩,爰參考國內外對公務員之相關行為規範,訂定政風人員守則。

本守則僅規範政風人員應有之行為,不涉及違反本守則之處罰及其程序,如有涉及違反紀律等行為,仍依政風人員獎懲辦法等相關規定處理。有關守則內容要點如下:

一 規範政風人員依法行政原則(第一點)。

二 規範政風人員行政中立原則(第二點)。

三 規範政風人員廉潔誠信原則(第三點)。

四 規範政風人員重視榮譽尊嚴原則(第四點)。

五 規範政風人員絕對保密之義務(第五點)。

六 規範政風人員利益迴避之要求(第六點)。

七 規範政風人員請託關說、贈受財物、接受招待之禁止(第七、九、十、十一點)。

八 規範政風人員兼職、金錢借貸或參與合會、應酬交往之限制(第八、十三、十六點)。

九 規範政風人員從事營利投資、與職務有關之借貸訂約、濫用資訊謀利之禁止(第十二、十四點)。

一○ 規範政風人員應努力充實知能,任事積極,誠懇勤勉(第十七點)。

附件 二:政風人員守則一 (依法行政原則)政風人員應本於良知,依據法令公正執行職務;秉持興利優於防弊、預防重於查處、服務代替干預之工作原則及超然獨立之立場,維護廉潔正義與效能。

二 (行政中立原則)政風人員應保持行政中立,不得介入任何政治選舉、派系紛爭,或私人事件。

三 (廉潔誠信原則)政風人員應以身作則,恪遵法紀,廉潔誠信,堅守工作原則。

四 (榮譽尊嚴原則)政風人員應重視整體政風榮譽及尊嚴,不得有偏袒徇私、打擊異己、誣控濫告、爭名奪利或其他損害職務尊嚴及名譽之行為。

五 (保密義務)政風人員應絕對保守國家機密及公務機密。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政風人員未經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政風人員就應守秘密之事項為證言時,應經服務機關或上級政風機構之允許。

六 (利益衝突迴避)政風人員執行職務如發現有利益衝突時,應依規定自行迴避。

七 (請託關說之禁止)政風人員應廉潔自持,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關說;並不得為私人承諾或給予特定個人、團體任何差別待遇。

八 (兼職限制)政風人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非依法律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公營事業機構、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政風人員兼任教學、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之許可,並報請上級政風機構備查。

政風人員為前二項之兼職時,仍應注意是否與其本職有所衝突或影響。

九 (贈受財物之禁止)政風人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招待或其他利益。

政風人員基於社交禮俗所為及所受之餽贈、招待或其他利益,應合於節度。

一○ (接受贈與招待或其他利益之視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政風人員接受贈與、招待或其他利益:

(一) 由其配偶、直系血親或共同生活之親屬接受者。

(二) 其他經由第三人轉送者。

一一 (公務活動接受招待之禁止)政風人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會議或從事其他公務活動時,應遵守相關禁止規定,除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茶點、食、宿或交通外,不得接受相關機關或人員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之招待。

一二 (從事營利投資行為之禁止)政風人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不得於上班時間從事買賣股票等有價證券或其他營利、投資行為。

政風人員不得投資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業務往來之營利組織及其他非法行業。

一三 (金錢借貸或參與合會之限制)政風人員應避免與機關員工發生金錢借貸、招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如確有必要,應陳報其主管備查,政風主管應陳報其上級機關政風主管備查。

一四 (與職務有關係者借貸訂約之禁止)政風人員對於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一五 (濫用資訊增加個人利益之禁止)政風人員不得利用因職務知悉之資訊進行財務交易,亦不得利用上述資訊謀取個人利益。

一六 (應酬交往)政風人員不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或不當人士往來應酬,亦不得參加不正當之飲宴應酬活動、涉足不正當之場所或從事其他足以影響機關聲譽之事務或活動。

政風人員參加正當之應酬時,如發現有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或不當人士在場,應即離席,並適時向直屬長官報備。

政風人員因執行職務,確有必要參加前項飲宴應酬,應事先徵得長官之同意。

一七 (其他)政風人員應努力充實知能,積極任事,追求卓越;承辦案件,應注意時效,認真負責,誠懇勤勉。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政一字第 092111915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11 月 13 日發布,要旨:檢發新訂定之「政風人員守則說明」、「政風人員守則條文及訂定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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