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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補充規定

會議日期 89 年 01 月 19 日

要旨

機關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補充規定

內容

主旨:機關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選擇性招標,補充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依據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台區營(88)榮業字第0六八六號函辦理。二、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其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每次邀請名單內廠商投標之標的,除須符合原先辦理資格審查公告所登載之「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外,各次採購標的之性質應相同或相似,且採購金額亦應相當,不得漫無限制。三、 鑑於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涉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者,因其採購標的及內容之差異性隨採購金額之增加而擴大,已不符合前揭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採購之特性,且領有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者數以千計,各機關如分別為此類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涉及龐大資料之管理及維護,且造成各該廠商必須分別向各採購機關提送資格文件,亦不符合採購效益及公共利益等原則。是以機關辦理上揭採購,不得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已建立名單之機關,應自即日起停止使用該名單於上揭採購。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本會業以103年10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300366250號函停止適用本函說明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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