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停用本會89年1月19日(89)工程企字第88022422號函說明三
要旨
停用本會89年1月19日(89)工程企字第88022422號函說明三
內容
主旨:本會89年1月19日(89)工程企字第88022422號函說明三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說明:一、旨揭函說明三略以:「鑑於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涉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者,因其採購標的及內容之差異性隨採購金額之增加而擴大,已不符合前揭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採購之特性,……是以機關辦理上揭採購,不得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已建立名單之機關,應自即日起停止使用該名單於上揭採購。」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並未明文禁止以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涉及營造業之工程採購,個案招標方式應由機關依本法第18條至第22條及第6條第2項規定,為適當之採購決定,爰停用旨揭函說明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