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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國工局建議修改本會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八○二二四二二號函乙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90 年 04 月 12 日

要旨

交通部國工局建議修改本會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八○二二四二二號函乙案。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局建議本會修改相關解釋函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國工局九○工字第○五六四九號函。二、 貴局辦理經常性之巨額工程採購,如各次採購標的之性質相同或相似,且採購金額亦相當,得免適用本會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八○二二四二二號函說明三之規定。三、 至所提調整押標金額度乙節,經考量當前經濟景氣情況,且為紓商困,本會尚難同意,仍請貴局配合辦理。正本: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本函說明三及說明四於本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三八二六五號函另有規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國工局建議修改本會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八○二二四二二號函乙案。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90 年 04 月 12 日發布,要旨:交通部國工局建議修改本會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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