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函,政府採購法修法函內容。
要旨
行政院函,政府採購法修法函內容。
內容
主旨:函送增訂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至第八十五條之四及第九十三條之一條文 ;刪除第六十九條條文;並修正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條、第六章章名、第七十四條至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十四條條文一份,請 查照。 說明:本案係奉 總統九十一年二月六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公布。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蟢署暨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最高行政法院、銓敘部、審計部、最高法院、考選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總統府秘書長、國民大會秘書處、中央研究院、國家安全局、國史館、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