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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常年辦理之道路路面、排水溝渠及路燈等維修工程,可否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

會議日期 89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常年辦理之道路路面、排水溝渠及路燈等維修工程,可否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

內容

主旨:關於 貴所對於常年辦理之道路路面、排水溝渠及路燈等維修工程,可否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乙項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八九平市祕字第四八八三號函。二、來函所揭全年度預算數在公告金額以上,但不同維修施工地區之單一案件預計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之情形,如屬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分別辦理性質,且個別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正本:桃園縣平鎮市公所副本:桃園縣政府、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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