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常年辦理之道路路面、排水溝渠及路燈等維修工程,可否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89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常年辦理之道路路面、排水溝渠及路燈等維修工程,可否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

內容

主旨:關於 貴所對於常年辦理之道路路面、排水溝渠及路燈等維修工程,可否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乙項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八九平市祕字第四八八三號函。二、來函所揭全年度預算數在公告金額以上,但不同維修施工地區之單一案件預計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之情形,如屬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分別辦理性質,且個別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正本:桃園縣平鎮市公所副本:桃園縣政府、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常年辦理之道路路面、排水溝渠及路燈等維修工程,可否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89 年 03 月 06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